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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79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8]2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8-02-14
发布日期:
2008-05-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加强节能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重点、主要措施等
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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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和《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7〕71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促进能源节约的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行动、公众参与的节能工作联动格局,建立具有溧阳特色的节能型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节能工作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全面推进节能工作。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末,全市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2%;建筑节能20%;机关团体节能25%。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水平达到省下达的主要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在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激励监管、市场有效驱动、企业自主节能、中介有偿服务、公众参与互动”的节能新机制。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按照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方案,我市2家年耗18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已纳入国家节能行动,2007年我市有8家年耗6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被确定为省强化节能管理对象(其中2家因水泥生产线拆除综合能耗下降已建议调出)。在此基础上,逐步把国家和省的节能工作要求贯彻到全市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跟踪、检查和分类指导,加大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二)推进建筑节能。所有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节能50%的建筑设计标准,并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标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管。建立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认定制度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新建民用建筑用能能效指标。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应当充分考虑朝向、通风、采光等节能因素,并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制订相应鼓励推进办法,制订和完善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加大既有建筑物改造力度,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同时结合旧房改造,逐步推进旧住宅的节能改造。城市夜景工程的布点和时间设置应充分论证,灯具的采用应慎重选择,做到既美化城市景观,又节能、少污染。大力发展新型、节能型墙体材料,扩大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使用量,提高全市散装水泥利用率。
(三)加强交通运输节能。以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为目标,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提高节能型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要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推进公交优先,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提高交通工具的能效,加快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车辆、船舶等,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以提高高效照明器具和节能电器应用比例为重点,在居民住宅、商业和公用建筑中大力推广节能照明产品、节能设备等;加强家用电器、电动机、机动车和建筑的能效标识宣传,引导社会消费,促进企业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五)抓好农村节能。大力普及沼气、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逐步实现节能化和生态化,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以及渔船设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开发农村清洁能源,同时做好农村的建筑节能工作。
(六)推动政府机构节能。行政机关要率先垂范,带头节能,努力成为全社会节能的表率。加强政府机构节能目标分解,建立能耗统计分析、监测考核制度,加强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1、加强组织领导和规划指导。为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节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市节能办”)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镇政府要对本镇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管理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实现节能降耗的约束性指标作为镇 “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各重点耗能企业也要制定“十一五”节能专项规划,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目标。
2、完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经贸局负责全市节能日常工作,各镇、市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指定相应的节能工作责任部门和科室,负责与市节能办协调沟通开展节能工作。市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次节能工作会议,分析能源形势,研究节能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阶段性节能工作重点,全面部署节能工作。
3、明确部门职责。市经贸局除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总体协调管理外,具体负责工业和商贸业节能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领域的节能工作;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领域的节能工作;市农林局负责农业、林业节能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政府办牵头负责机关节能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医院等单位节能工作;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校等单位节能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全市能耗指标统计和公布;各镇政府负责推动本镇节能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4、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全市节能降耗目标分解到各镇和市有关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节能降耗指标并做出贡献的单位及领导,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节能降耗指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综合性奖项(包括授予荣誉称号)的评比。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能源浪费和对节能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市政府将节能指标分解下达到各重点耗能企业,并加强考核,对超额完成主要考核指标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颁发节能先进单位奖牌,并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且当年内不得申报其他先进荣誉称号。具体由市经贸局(市节能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节能目标考核办法。
(二)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按照《溧阳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做新、做优两大战略产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业;做大做强五大主导产业:输变电设备制造业、工程机械和车辆配件业、生物医药和精细化工业、建材工业、食品加工业;发展好其他产业:金属冶炼和加工业、纺织服装业、电力工业。
2、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大力发展物流、金融、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旅游、商贸、社区服务等需求潜力大的产业,加快发展与工业集中区配套的物流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坚持以科技为依托,以人才为支撑,以信息化为基础,以生产服务业为重点,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为突破口,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3、加快调整优化工业结构。认真贯彻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相结合。树立发展与节约相统一的观念,以发展促进节约,以节约保障持续发展。坚定不移地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壮大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推进企业集群、产业集聚,严格控制高耗能企业低水平扩张,加快淘汰小冶金、小轧钢、小水泥、小化工、小印染等“五小企业”,推进全市五大高耗能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
建材行业要按矿业整顿的要求,全面淘汰关闭劳动生产率低、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的机立窑,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工业炉渣、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生产内燃砖、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大力发展节约型建材产品和节能型建筑产品,使之成为我市的新型产业。
化工行业要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对污染重、能耗高、安全隐患大的小化工要坚决实行淘汰关闭,鼓励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转移。化工集中区除做好区域环评和安评外,还要做好区域循环经济规划,促进企业节能降耗。
钢铁行业要提高废钢利用率,降低铁钢比,提高连铸比、材钢比。
纺织、印染行业要控制现有印染企业规模,加强后整理和开发,加快发展服装成品、家用纺织品及产业用纺织品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装备要大力开展蒸汽热能回收利用,提高印染废水回收利用率。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要降低供电、供热标准煤耗,加快热电行业的建设,强化对热电企业的考核和管理,促使企业提高热电比和热效率。
要制定计划,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含量低、效益差的企业,有步骤地实行关、停、并、转。“十一五”期间,加大对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通用机电设备的淘汰力度,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各企业都要加强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工作,积极发展绿色制造业,加快提高产品和企业竞争能力。
4、优化用能结构。鼓励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调整电源结构,优化电源布局,提高机组效率,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电。逐步扩大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等高效清洁能源。
(三)加快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加强节能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将节能技术及太阳能综合利用、半导体照明、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利用、新型动力电池等技术作为政府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鼓励产学研联合,加强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改造传统高耗能工艺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市电力系统新上变压器和电力用户受(配)电变压器,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型变压器。加快生物质能等二次能源和新型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十一五”期间,工业企业应结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着眼于自主创新,钢铁行业推广应用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等可燃气体和各类蒸汽的回收利用技术;冶金、机械行业消化吸收节水型工艺和水循环利用技术;建材行业研究应用水泥窑余热发电和节能粉磨技术;化工、医药、印染行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集成技术等。同时,针对各类高能耗设备,积极引进和开发专项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2、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要围绕国家推行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行动,以发展循环经济为龙头,抓好“六个一批”重点项目,即:一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一批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一批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一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一批清洁生产试点企业、一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生产企业。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我市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着力推进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加快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新机制,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克服节能新技术推广的障碍,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节能队伍建设,严格节能监督管理
1、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市各相关部门、各镇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强化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市能源利用监测站要完善职能,充实力量,配备必要的监测装备,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交流合作等工作。
2、贯彻节能法规和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增强可操作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严格执行高能耗行业差别电价政策。
3、严控高能耗增长源头关。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开工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年综合能耗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市级重点耗能企业。重点耗能企业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专职的能源管理员,负责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奖惩机制,强化基础工作,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完善计量器具台账,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准确。要加强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基础台账,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义务,要定期向市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能源利用监测站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实施节能日常监察(监测)工作,检查重点耗能企业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督促和帮助重点耗能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能耗。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制定各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和分年度能耗下降目标和实施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对不能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单位,可采取公示、通报等措施,促使其节能降耗。
5、严格用能设备能效准入。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产品能效标准,加强对市场销售用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能效标识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能效标准用能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用能设备能效准入门槛,按省政府要求,从2007年9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等级必须达到2级以上,低于2级的不得销售。
6、加强节能建筑实施过程的监管。市建设部门要狠抓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节能性能检测、节能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检测和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要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或未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监理单位要按照节能设计审查意见和节能施工实施方案实施监理;检测机构要对现场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措施落实的监督,进行节能施工质量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好每一个环节,形成建设环节的闭合管理,确保节能设计实施到位。
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所有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新建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按照《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规定安设必要的能耗分项计量设备,项目建成后应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加强电力行业能效管理。加快能效电厂建设,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电力终端使用效率,引导用户科学、节约用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按省统一要求,实行供电煤耗、供电线损考核制度,促进电力行业降低能耗,提高效率。将热电企业发电标煤耗和供热标煤耗与年度的发电量计划挂钩,超过考核指标的,应减少下年度发电量计划。定期组织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审查,对热电企业及企业自备电厂的上网电量、电价及三项基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加强日常节约资源管理。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大力开展节电节能活动,反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能耗,养成人走关灯的良好习惯;大力推广节水型卫生器具(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中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提高水的使用效率;推行无纸化办公,开展废旧电脑及各种办公用品耗材的回收利用,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广使用再生纸,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根据节能工作的责任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检查制度,加强对我市公共建筑场所的监督检查,市经贸局要加强督导工作。
9、加大节能执法监督。把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以及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情况、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情况作为节能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及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等情况。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
10、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镇要高度重视能源利用统计工作,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工作保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人员,完善能源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11、实施能耗公报制度。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市统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电耗、工业增加值能耗数据。市各主管部门要对能耗下降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12、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文化、广电、新闻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能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弘扬勤俭节约精神,曝光浪费能源行为,引导合理消费,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时时讲节约”的良好氛围。经贸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报道循环经济新理念、有关方针政策、节能成果和典型经验。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动员全社会节能,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五)健全节能保障机制,实行节能奖励制度
1、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市财政从2008年起在工业发展资金中设立500万元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推广、节能技术改造、重点节能工程示范项目以及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节能宣传与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各镇也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制度,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以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推进企业节能。
2、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金融服务创新,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节能企业、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担保机构要加大对节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力度,重点扶持节能服务业。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3、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企业为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进行节能改造,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或个人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对其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技术咨询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节能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凡涉及税收政策变动的,以新政策为准。
4、实行节能奖励制度。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各镇、市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在本意见下发后1个月内提出本镇、本部门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节能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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