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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露采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79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8]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8-01-10
发布日期:
2008-05-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露采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露采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溧政发[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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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
露采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四统一”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露采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
溧阳市露采矿山民用爆炸
物品“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范矿山开采作业行为,预防和遏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露采矿山规范开采和民用爆炸物品实行“四统一”(统一购买、统一运输、统一爆破、统一回库)管理,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识,通过改革现有露采矿山爆破作业方式,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矿山开采作业行为,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对全市露采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实行“四统一”管理,真正从源头上解决非法制造、使用、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以及违规操作等问题,规范露采矿山爆破作业行为,实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三、组织形式
(一)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全市矿业整顿工作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溧委发[2007]1号)精神,结合我市矿山整治工作实际,成立矿山开采及民用爆炸物品“四统一”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四统一”管理办公室),由市公安、国土、安监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四统一”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申请从事爆破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爆破服务公司,负责全市露采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四统一”管理的具体实施。
四、时间要求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1月10日前要完成全市露采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四统一”管理工作的宣传发动。市“四统一”管理办公室要责成爆破服务公司加紧各项准备工作,1月20日前完成与各矿山企业签订合同等工作。1月底前全面启动露采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四统一”管理,2月底前全面到位。
五、操作规程
(一)组建队伍。爆破服务公司通过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爆破员,根据我市实际,在不同区域组建矿山爆破服务队,明确矿山爆破服务队的职责和服务区域。
(二)签订协议。爆破服务公司与各矿山企业签订矿山爆破施工合同,明确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爆破服务公司制定爆破施工合同范本,经市“四统一”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统一使用。
(三)制定方案。爆破服务公司按照市国土部门明确的矿山开采方案,逐矿制定操作性较强的爆破方案,按照自上而下分层开采的原则,对各矿山宕口提出炮眼布孔要求。同时爆破服务公司根据各矿山宕口现有情况,结合区域管理实际,定期制定合理的爆破服务计划书,明确各矿山爆破时间、次数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统一购买。各矿山宕口必须配备民爆物品专(兼)职管理人员(爆破技术人员),按实际需用量及时向爆破服务公司报送使用计划,由爆破服务公司专职人员办理爆炸物品购买手续,并持购买证向民爆专营公司购买爆炸物品。
(五)统一运输。爆破服务公司根据各矿山宕口民爆物品使用需求,负责用专用车辆运输配送至各矿山宕口,并负责每天剩余物品的回库运输。爆炸物品送达矿山宕口后,尚不具备装药条件和爆破后尚不能及时回收至专用车辆上的,可以及时放至矿山临时储存仓库或宕口安全地点保管,由爆破服务公司爆破员负责看护。
(六)统一爆破。矿山爆破服务队按事前布孔设计要求验收炮孔质量、位置等,并经镇矿管站专管人员验收合格后,矿山爆破服务队专职爆破员方能装药施爆。
(七)统一回库。爆破作业结束后,由矿山民爆物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爆破服务队爆破专职人员共同验收已使用和剩余的民爆物品,并在消耗单上签字认可,剩余民爆物品随车返库或用作下一矿山宕口爆破作业。
六、明确责任
(一)各矿山企业按布孔设计要求组织人员施工作业,负责矿山爆破安全警戒和爆破后安全排险作业,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二)矿山企业技术人员参与矿山爆破作业过程中的技术配合工作(但不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确保爆破最大生产量。
(三)限期关闭的矿山企业如不按照开采方案开采,其关停后,市政府取消20万元奖励政策;爆破服务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矿山宕口整治修复费20万元,并视情况依法追究矿山企业和爆破服务公司的法律责任。
(四)爆破服务公司负责爆破安全距离外的一切安全责任(含飞石、震动等造成安全事故责任)和安全距离内的自身安全责任,并承担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对矿山企业不按开采方案布孔打眼,以及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爆破服务公司应及时向市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装药爆破,否则与矿山企业共同承担相应法定责任。
(五)市公安机关负责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并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六)市安监部门负责矿山生产安全监督,重点规范开采方式和开采行为。
(七)市国土部门负责山石资源合理开采的监管工作,确保国土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采。各矿管站负责做好政府安全监管和炮孔质量位置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市公安、安监、国土等部门和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包括各镇矿管站)必须依法加强对矿山企业和爆破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密切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七、收费办法
(一)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上黄镇3.5万元/吨、社渚镇3.5万元/吨、埭头镇2.1万元/吨、天目湖镇2.1万元/吨、戴埠镇2.5万元/吨、上兴镇2.5万元/吨。除此以外,各有关镇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四统一”管理办公室扎口征收。采矿权价款使用票据和分配办法:每吨1000元使用市国土部门提供的专用票据,资金交市国土部门,由市国土部门按规定入库,其余使用各镇财政所提供的票据。收取资金总额的80%部分结付给各有关镇,20%部分交市财政局,资金按月结算。以上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全市矿业整顿和矿山整治工作。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国土局从各有关镇分成中按规定收取。
(三)税收由市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八、其它事项
(一)爆破服务公司要制定全市露采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四统一”管理细则,并向市“四统一”管理办公室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执行露采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四统一”管理。爆破服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租赁各有关镇民爆仓库和投资更新相关硬件设施。爆破服务公司根据有资质的机构对各有关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评估价,对车辆进行收购和使用管理,并根据作业配送需求,添置新的运输车辆。
(二)各矿山企业向市“四统一”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按照方案要求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原规定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本方案由市“四统一”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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