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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80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8]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8-01-10
发布日期:
2008-05-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政发[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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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
溧阳市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
工程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资源费必须按现行政策及时足额征收,2007年省下达我市水资源费征收省集中指标为100万元,以后年度按上级调整数执行。省下达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每年征收任务346万元。
第四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全市直接从河道、湖泊、水库等地面水域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
第五条 全市范围内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标准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农村地下水0.57元/立方米、城市建成区地下水0.67元/立方米。其中:地表水水资源费调整为0.13元/立方米、农村地下水水资源费调整为0.50元/立方米、城市建成区地下水水资源费调整为0.60元/立方米;全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0.07元/立方米。
第六条 严格执行政策,自本办法颁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或降低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收缴标准。由于历史原因,过去少数企业由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给予水资源费减免的,只享受原标准0.03元/立方米的减免,减免期限有规定的原则上按原规定执行,没规定的最长享受10年优惠期。新调增的水资源费0.10元/立方米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0.07元/立方米,各用水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必须足额缴纳。凡取用乡镇自来水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其水资源费由乡镇自来水厂代征。
第七条 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计量征收。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计量器具的校核、检定工作。各用水单位要按规定填报用水量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按季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本期缴款单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方式足额缴付。逾期不缴或欠缴的,由收缴单位责令限期缴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上缴工作,市水利部门会同用水单位或个人共同抄取用水计量,并共同填报用水量报表,委托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办理定期借记业务,汇入市财政局设立在市农行营业部的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专户。
第十条 市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市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与代征单位结算代征的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并做好资金的管理和上缴工作。市农行要及时做好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代征、代缴工作。市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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