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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规范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80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8]18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8-01-28 发布日期:2008-05-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规范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溧政发[200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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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各镇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就规范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其他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采购市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一)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上述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须委托溧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核定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含追加预算)按月编制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经镇财政所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核准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月度采购计划下达至政府采购中心,同时抄送各采购单位。
  (四)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及时与各采购单位核对需求,制订采购方案,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五)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市采购中心作为采购合同的监督和协调方参与采购合同的签订。
  (六)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收到经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表后,采购单位须将采购预算资金汇入政府采购专户。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中心按照合同要求将采购货款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凭购货发票、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采购中心申请付款。采购中心按月度将发票、支出单据通知各采购单位领取,并将节约的采购预算资金退回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分散采购。
  三.各镇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将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附:溧阳市政府采购计划表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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