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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许可(审批)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90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8]8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8-06-05
发布日期:
2008-06-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在全市推行行政许可(审批)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
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许可(审批)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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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许可(审批)
超时默许制 缺席默认制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2008年全市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实施意见》(溧委发〔2008〕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行行政许可(审批)超时默许制、缺席默认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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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属市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超时默许制、缺席默认制。
二
.
主要内容
(一)超时默许制,是指对申请人手续齐全合法的报批申请,市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作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及时限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许可(审批)事项,将被视为该行政机关默认该许可(审批)事项,并由该行政机关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窗口许可专用章或直接发放相关证照。未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也可参照执行。
(二)缺席默认制,是指对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或不接受市牵头部门协调的市行政机关,市牵头部门将视缺席行政机关默认该议定事项,按既定程序继续许可(审批)。
三
.
具体程序
(一)超时默许制办理程序:
1
.
申请人向市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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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机关受理,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且合法的,受理人向申请人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承诺办结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应出具告知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材料;
3
.
申请受理后,对需现场踏勘的事项,市行政机关应在次日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
.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原受理地点领取办理结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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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市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同意后,可依法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限,加盖本单位印章;
6
.
未向申请人发出延期通知的,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合法报批申请的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或牵头办理机关向该审批行政机关出具《超时默许通知书》,并按超时默许制相关规定办理,由超时的市审批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缺席默认制办理程序:
1
.
对需要开展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牵头机关,开具联合或集中审批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送达市相关审批机关,市相关审批行政机关必须签字确认收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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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召开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审批会议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牵头机关召集,并提前1个工作日(需现场踏勘的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联办会审通知书》,市相关审批机关必须指派有审批权的人员准时参加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审批会议,参与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审批,对无故缺席联审会议的视同该缺席行政机关同意该项目的申请,并记入会议纪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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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牵头机关按照规定出具《缺席默认通知书》,该通知书可视为该缺席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并作为该项目后置审批的有关依据。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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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
(一)市各行政机关必须将承诺件办理时限向全社会公开,并限时办结。承诺办理时间是指工作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及时对行政机关超时审批、缺席审批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出具《超时默许通知书》、《缺席默认通知书》,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报告。
(三)对初次超时审批和缺席审批行为的市行政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对有多次超时审批或缺席审批行为的行政机关,由市监察局严肃追究市相关行政机关及负责人的责任。
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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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超时默许通知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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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缺席默认通知书。
二○○八年六月五日
政发81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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