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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91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8]9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8-07-05
发布日期:
2008-07-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2年)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溧政发[200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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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
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2年)》已经6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五日
溧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
(2008—2012年)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不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住宅建设持续增长,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城镇住房保障体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相关政策措施仍需不断完善,部分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比较困难。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溧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2年)。
一
.
保障原则
(一)因地制宜,应保尽保。依据国家政策,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人口、财政收入、土地资源及居民家庭收入状况、人均居住水平等情况,逐步把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建立满足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具有我市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区分层次,健全体系。坚持“合理水平、广泛覆盖”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对不同收入层次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保障方式,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
按照保障方式全覆盖、保障对象全覆盖、保障区域全覆盖的原则制订住房保障规划,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落实目标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四)规范操作,动态管理。切实加强目标责任制管理,有效保证各项住房保障工作公开、有序、规范实施。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居民收入变动状况,合理确定每年保障对象的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二
.
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力争到本规划期末,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逐步改善新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三
.
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三)《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
(四)《建设部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
(五)《市政府关于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溧政发[2007]188号);
(六)《溧阳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研报告》。
四
.
编制范围与实施期限
(一)编制范围:溧阳市行政辖区,包括溧城镇、天目湖镇、埭头镇、上黄镇、戴埠镇、别桥镇、竹箦镇、上兴镇、南渡镇、社渚镇。
(二)实施期限:2008年-2012年。在规划实施期内,凡在规划范围内开展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工作,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各相关的政策、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五
.
保障对象和方式
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可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租住公共租屋。
六
.
保障进度和要求
(一)廉租房:至本规划期末(2012年)完成廉租住房实物配租490套(每套建筑面积约56
㎡
),租金补贴409户。
(二)经济适用房:自2009年起每年建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约60
㎡
)25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至2012年共建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6万平方米。
(三)公共租屋:自2009年起每年建公共租屋(每套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50套,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至2012年共建公共租屋建筑面积200套,1.2万平方米。
溧阳市2008—2012年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一览表
单位:户(套)
年 度
保障方式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实物配租
90
100
100
100
100
租赁补贴
200
200
150
150
150
经济适用房
0
250
250
250
250
公共租屋
0
50
50
50
50
七
.
保障政策
(一)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必须是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政策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的方式予以落实,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修订和完善《溧阳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入、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
1
.
调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及房屋租赁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让低收入家庭能真正租得到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为56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住房租赁市场租赁价格逐年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
.
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溧城镇扩大到全市各镇,保障对象由城镇低保家庭扩大到城镇低收入家庭。
3
.
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源。采取政府新建、回购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6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回购,也可考虑相对集中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修订和完善《溧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重点解决失业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他收入偏低的家庭,视住房困难程度,实行轮候办法逐步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应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
(三)公共租屋保障政策
制订出台《溧阳市公共租屋管理办法》,公共租屋是指产权归国家所有,以接近于市场租金水平的租金标准向特定对象出租的普通住房。公共租屋以中小套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屋的保障对象是: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解决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逐步保障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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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溧政发[2007]188号),成立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做好政策调整、业务指导、资金核定、督查督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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