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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建立镇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92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8]98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8-07-23
发布日期:
2008-08-0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我市镇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目标、标准和要求以及有关运作机制
市政府关于建立镇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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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建立镇 村(社区)
公共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84号)和常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四级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意见》(常政发[2007]197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镇、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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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和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为目标,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为基本方略,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阵地建设和为民服务体系建设为重要抓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组织建设,全面提高城乡社区建设的层次和水平,不断满足城乡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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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功能
镇、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要按照“一体化”建设思路,科学设置社区服务、行政服务、党员服务和社会服务等功能,为当地群众、居民和党员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一)行政服务功能。主要承担代理民政、司法、村建、劳动社保、土管、农技、计生、财政等服务功能,同时还可增设工商、税务窗口,为企业提供服务。
(二)社区服务功能。主要承担家政服务、中介服务,社区计生、卫生保健服务,社区文化、教育和体育服务,社区安全服务,社区老年服务,社区环境服务,指导社区服务站开展工作等职能。
(三)党员服务功能。主要承担区域范围内流动党员、离退休党员、企业党组织的组织关系转接、党务工作政策咨询、求助热线、代理承办、党员志愿者以及为建立基层党组织和开展组织生活提供协助等党内服务职能。
(四)社会服务功能。主要包括生产生活资料超市,邮政、电信、移动、水电、保险代办点以及农村合作组织机构等。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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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至2010年,基本完成全市所有镇、村(社区)规范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任务。2008年目标:根据“先挂牌、后规范”的原则,2008年8月底前全市各镇、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实现挂牌,2008年年底,完成天目湖镇、上黄镇、戴埠镇、别桥镇、竹箦镇等5个镇和26个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任务(名单见附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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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标准和要求
(一)硬件标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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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镇公共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公共服务大厅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统一悬挂公共服务中心标识,设立柜台式服务窗口,配备自动化办公设施,开通一部向社会公开的热线电话。主要服务内容包括:行政服务(规划建设、劳动保障、民政残联、司法、计生、外来人口管理)、党员服务、便民综合服务(居家养老、供电供水、有线电视)、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等五大功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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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含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公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中村级一站式服务窗口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配备相应的接待场所。力争做到“八个有”,即有行政事务受理站(设立警务、计生、劳动保障、民政、司法、残联、综治调解、信访接待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事务受理和服务项目)、有能容纳村民代表人数的多功能会议室、有文体活动室、有卫生服务站、有图书阅览室、有村务财务公开的宣传窗口、有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连锁超市、有农村合作组织等。
以上各项内容的建设标准和相关业务要求,由市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制定。
(二)运作机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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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公共服务中心。采取“网上预审制+代办员制”的运作机制,主要通过网络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对接,对需办理的事项先通过网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预审,符合条件的由代办员全程代办,涉及社区、居委会、党员服务运作机制参照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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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采取“全程代办员制”的运作机制,对于服务范围内群众需办理的事项,实行一门受理、全程代办(除确需本人出面亲自办理的事项外)。对电信、邮政、生产生活超市等服务项目,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实行有偿服务。
(三)人员配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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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公共服务平台。由各镇选派业务骨干和有培养潜力的年轻干部到服务中心参加工作锻炼,并确保实行AB角制度(当岗位责任人暂时离岗时,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岗位职责的一种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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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级公共服务平台。由各村(社区)现有村干部负责此项工作,实行轮流值班制,确保有1位懂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群众。除有偿服务外,原则上不另外聘请人员。
(四)服务机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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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严格执行市四轮审改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优化许可(审批)流程,建立“绿色通道”,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方便办事群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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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服务体系,加快推行代理服务机制,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品质优的专业代办员队伍,真正发挥公共服务中心的作用。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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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原则
(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镇、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或闲置房屋,合理设计、统一改造、统筹安排。要根据自身实际确定中心建设的规模和档次,经济实力强的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经济基础弱的镇、村(社区)要量力而行。服务中心建设的选址布局要合理,功能要齐备,要能基本满足居民的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要求。
(二)整合资源、合力共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各镇、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由所在镇、村(社区)负责实施。对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提倡村企结合、社会支助、部门挂钩等方式参与。
(三)区别情况、分类实施。对于集体经济实力较为雄厚,办公用房已达到中心建设标准要求的或经过改扩建以后可达到标准要求的镇、村(社区),可率先建成示范点;对于集体经济基础较好,但办公用房未达到中心建设标准要求的镇、村(社区),可按照统一标准新建办公用房用于中心建设;对于集体经济实力薄弱,现无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面积不足且无力新建办公用房的镇、村(社区),可依托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先挂牌运行,待条件具备后再新建办公用房。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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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成立镇、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协调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切实抓好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各镇要高度重视镇、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二)财政扶持,多元投入。对达到标准要求的26个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示范点,市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分别给予3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各镇要按照1∶1的比例给予资金匹配。
(三)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市监察局、民政局具体负责镇、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牵头协调、检查督促和落实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供销总社、卫生局、文化局、体育局、文明办、公安局、信访局、行政服务中心、老龄办、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分别制订好相关服务项目的建设标准、服务要求和业务管理办法,扎实开展业务指导和组织推进工作。市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镇、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优质、快捷、周到服务。
附:2008年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示范点名单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2008
年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示范点名单
镇 名
行政村(22个)
社区(4个)
溧城镇
杨庄村、马塘村
嘉丰社区、北郊社区、
前塘社区
埭头镇
山前村
上黄镇
洋渚村
戴埠镇
郑墅村、河西村
天目湖镇
桂林村、燕山岭村
别桥镇
前王村、黄金山村、浪圩村
竹箦镇
陶庄村、姜下村、神塘圩村、余桥村
上兴镇
永和村、东塘村、祠堂村
南渡镇
梅庄村、钱家圩村
社渚镇
刘家边村、宜巷村
周城集镇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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