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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转发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92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8]10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8-07-28
发布日期:
2008-08-0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公布《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相关规定
市政府关于转发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的通知》的通知
溧政发[2008]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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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转发常州市政府
《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要求如下:
一
.
按照循序渐进、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的工作要求,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冶金企业、民爆物品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等进行达标考核。上述企业于2008年底前基本结束考核。
二
.
考核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及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条线管理的除外)由市安监局组织考核,相关镇配合;年销售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各镇自行组织考核;建筑企业由市建设局组织考核,市安监局派员参与;交通运输企业由市交通局组织考核,市安监局派员参与;原市属改制企业中市政府没有明确行政归属的,由原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市安监局派员参与。
三
.
市各有关考核单位要真正把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作为我市提高安全生产基础水平的有效手段,认真学习研究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严格掌握标准,认真组织考核。
四
.
各考核单位要把各季度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电话:87288506)。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
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的达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安全培训标准化,推动企业基础工作上台阶,管理水平再提升,本质安全更可靠。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包括责任体系、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基础管理、教育培训、作业现场、隐患整改等内容,实行百分制。
第五条 考核实行达标分级。一级达标企业为9O分以上(凡“以上”均含本数,下同);二级达标企业为75分以上不满9O分;三级达标企业为60分以上不满75分;未达标企业为有否决项或不满60分。
第六条 各地要在组织开展达标考核工作的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凡通过上述两项认证的企业可视同一级达标企业。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属监管企业,由市安监部门负责考核。辖市(区)属监管企业由辖市(区)安监部门负责考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所在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具体实施考核。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第八条 达标企业级别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必须重新申请考核评定。二、三级达标企业要升级的,必须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未达标企业要升级的,必须经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申请。升级考核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职业中毒及职业病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或因安全生产原因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在原级别上降低一级。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的,一律评为未达标企业。
第九条 企业达标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一级达标企业和未达标企业由安监部门进行登报公布,其他企业在网上公布。
第十条 职能部门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三级达标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达标企业实行挂牌督查,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查处力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年检工作推动企业深化安全生产工作。安监部门将考核定为未达标企业名单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结果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监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评先评优挂钩制。一级达标企业可作为安全生产候选先进企业;二、三级达标企业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未达标企业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作为劳动模范等评先评优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各辖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抓好达标考核的推进工作,集中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达标工作培训,广泛进行宣传发动,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增强达标考核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纳入各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年终实行奖惩兑现。
第十六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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