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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零星税源代征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95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8]131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8-09-28 发布日期:2008-10-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就进一步加强零星税源代征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零星税源代征工作的意见
溧政发[2008]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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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零星税源征收管理,推进依法征税,提升全市协税护税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第208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零星税源代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零星税源联合委托代征工作机构
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倡导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切实解决个体、较小经营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漏征、少征问题,同时为整合国地税征管业务,简化税收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零星税源代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简称市代征办),由市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委托市代征办实施零星税源代征工作。市代征办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公司按照市国税、地税部门相关要求招聘代征人员,代征人员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合同;市代征办在各镇设代征点,统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零星税源委托代征;派往代征办工作的代征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和考核(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组成的工作班子负责实施。
    二、明确零星税源联合委托代征具体办法
    (一)零星税源联合委托代征范围:
    1.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理的从事个体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2.市地税局管理的从事个体经营并实现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3.私房出租及自有房经营相关税收;
    4.其他零散税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一般纳税人、个体运输户。
    (二)属地委托代征:由市国税局、地税局与市代征办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代征范围明确的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税收,均由市代征办负责征收。
    三、加强对零星税源联合委托代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零星税源代征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代征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市国税局、地税局要联合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负责零星税源代征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代征点及代征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税法宣传、业务指导及代征人员税收业务培训。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零星税源代征工作。
    (二)落实经费,强化管理。经费来源为代征税款的手续费以及政府超收奖金。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代征点办公、设备费用和代征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和各项保险费用。办公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并单独设立经费账户。市代征办要制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严肃经费支出纪律;同时要制定代征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将代征人员工作业绩与奖金挂钩,确保代征工作取得实效。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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