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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99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8]17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8-12-10
发布日期:
2008-12-2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促进就业,市政府决定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市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溧政发[2008]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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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促进城乡退役士兵就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建立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帮助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自愿报名,统一培训。从2008年起接收的冬季退役士兵开始,凡本市按规定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2年内自愿报名,均可选择参加一次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实行政府补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自主选择,技能为主。符合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自主选择填报志愿,申请参加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
3.属地管理,就近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各有关部门和承训学校具体实施。除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以外,退役士兵应在本市参加培训。
4.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人武部、劳保局、教育局、农林局、财政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及时协调解决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培训的对象、形式和程序
(一)培训对象
本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都可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退役士兵一般不再参训: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2.已经政府安置工作岗位的;3.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已复工、复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参加培训: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2.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的;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4.退役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到民政部门报到的;5.被评为1-6级精神病残疾军人等级的。
(二)培训形式
本市退役士兵以参加实用技术型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经考核合格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可发给初级工证书。
退役士兵也可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分别免试就读本市职业技术类学校的中级工、高级工班,或参加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2年。退役士兵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可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退役士兵报名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经全省统一考试后,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有关规定加分投档。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按本方案确定的年度标准由政府承担。
(三)招生入学程序
1.确定承训学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教育、劳保、农林等部门根据本市职业技术类学校的师资力量、专业设置、毕业后就业率等综合情况,按照“教育系统学校为主、其他部门专业学校为辅”的原则拟定方案,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挂“溧阳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牌子。
2.下达招生计划。承担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学校,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当年退役士兵情况,编制培训招生计划。市民政部门结合省、常州市以及本市的招生计划,会同招生学校,于10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
3.组织申请报名。退役士兵根据培训招生计划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在退役当年12月底以前向市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并认真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一次报名,不得重复申请。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名的,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当年不能参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报名参训。市民政部门负责与招生学校进行衔接,并会同市人武部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定。
4.发放入学通知书。各承训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做好招生和录取工作,并按招生规定时间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其中,申请参加学历教育的,与全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同步进行;申请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入学时间由相关部门和承训学校确定。
5.核查上报参训人数。各承训学校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按统一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对退役士兵实际入学情况进行核实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三、教育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教学管理。市劳保、教育、农林等部门要选择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好的学校承担培训任务。各承训学校要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有关规定,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结合退役士兵特点,科学设置专业,有针对性地制订教学计划,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重点传授就业需要的专业技能。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按照企业用工需求,实行订单式培训。坚持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二)学籍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市民政部门要将其学员名单和退役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移交承训学校,各承训学校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学籍档案,培训结束后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入学后各承训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合理科学进行编班,同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校纪校规,加强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要严肃教育处理。
(三)就业服务。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承训学校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培训意向书》。有关部门要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就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也可以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经费保障和管理
(一)培训资金的标准和使用
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二)培训资金的安排和管理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采取部分预拨和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直接拨付承训学校。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和发展新型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市里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人武部、民政局、劳保局、教育局、农林局、财政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民政部门负责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人数预测、动员报名、档案接转,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经费核拨和监管,协助做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市劳保、教育、农林等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计划制定实施、教学管理、考试考核、鉴定、发证及就业推介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和管理,确保培训资金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发动。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市人武部、劳保、教育、农林、宣传等部门,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引导工作。要准确把握和宣传政策,既让广大退役士兵了解政策,积极报名,又坚持自愿原则。大力宣传通过培训后岗位成才、建功立业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在全市退役士兵中形成学文化、学技能,促就业、争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激励约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是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省双拥模范城市创建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各级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市人武部、财政、劳保、教育等部门严格按照苏政办发[2008]107号文件要求,加大对承训学校的考核评估,把培训合格率和推荐就业率作为考核承训学校绩效的主要内容,对完不成培训任务、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退役士兵入学后,每学期先自行垫付20%的学杂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返还。对参训期间表现优异的,承训学校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附.doc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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