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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100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8]18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8-12-16
发布日期:
2008-12-2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健全各级统计机构,充实和加强统计力量;发挥部门统计作用,实现信息资源互补共享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溧政发[200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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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统计基层建设不仅关系到基层统计工作水平和基层统计数据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到党委、政府决策管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常州市统计管理办法》,夯实统计基础,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溧阳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各级统计机构,充实和加强统计力量
(一)切实强化镇统计建设。各镇应明确统计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统一挂牌,有单独的印章,独立行使职能,并根据人口、村级单位数、区域面积、单位总人数、能源消费总量及经济总量,配备与统计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精通业务的专职人员,实行合署办公,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管理辖区内的统计事务以及一、二、三产业和社会发展各类统计资料,并确保在新一轮农村综合改革中统计队伍不散、调查渠道不断、信息资料不乱。要切实加强镇级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加大设备投入和经费保障,确保2009年上半年全市所有镇实现统计联网,到2010年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统计资料网上直报。要加强对国家抽样调查点工作的领导,在经费上予以必要的支持,原则上由镇财政每年对农村住户调查点每点补贴3000元,农产量调查点每点补贴800元。
(二)加强村、社区统计工作网络建设。各村委会应明确村会计兼职负责统计工作,经济条件较好的大村可确定专职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村级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本系统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统计工作质量。鉴于社区居委会统计基础比较薄弱,为适应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各镇社区居委会可先试行统计协管员制度,逐步实行统计人员专职化。协管人员经费由市、镇两级共同承担。市统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督促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做好统计工作,把好统计数据入口关。
(三)强化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各企业单位要依照《统计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综合统计岗位,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承担政府统计部门下达的统计工作任务,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检查指导,强化统计任务管理,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做到数出有据,真实可信。
(四)强化统计人员管理。要保持基层统计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镇统计助理确需调整和调动的,要按照《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征得市统计部门的同意。要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依法、科学、准确、及时、全面完成统计任务。要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人员必须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二、发挥部门统计作用,实现信息资源互补共享
政府综合统计与政府部门统计是地方统计体系中的两大支柱,必须以“整体、协调、互补、共享”为目标,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政府统计体系。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切实履行向机构报送国民经济核算、全社会能源核算、服务业统计和社会事业监测等所需统计资料的义务。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统计资料时,应当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市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办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审批行政登记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和管理,制定相应的统计制度和工作程序,定期向各部门提供主要综合统计资料、统计业务技术指导、统计普法等咨询服务,并组织开展必要的统计评优活动,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的功能和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是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统计职能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决策施政能力的必要前提。各级政府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关心、支持统计事业的发展,认真研究和解决本辖区内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人员配备、业务经费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投入和保障,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对周期性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其他增加的临时一次性专项调查经费应予以适当追加,特别是镇专职统计人员以及村、社区统计人员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足额拨付到位。市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检查、考核和指导,及时通报情况、督促工作落实。
二
○○
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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