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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09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3]68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3-08-02
发布日期:
2008-03-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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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2第357号)的要求,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发挥社会抚养费的作用,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将加强社会抚养费管理作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实行“收缴分离、预算管理”的模式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市计划生育局作出书面决定,委托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征收,并由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被征收人出具《社会抚养费缴款通知书》,督促其及时到银行缴款,受委托的财政专户承办银行(信用社)收款后,于次日自动划转市财政局在市信用联社营业部开设的社会抚养费财政专户(帐号为870102012002163),再由市财政局每月定期缴入同级国库。
2、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为省统一的专用票据,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各镇(区)财政所定期到市财政局领取,各镇(区)计生办到财政所申领。票据管理按溧财综[2002]3号《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使用中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
3、社会抚养费资金上缴后,由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填写好申请项目后交市计生局和市财政局,经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经费指标,按80%的比例拨付财政所。各镇(区)财政所要按规定建立健全社会抚养费收支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违规违纪的处理
1、社会抚养费征收单位和个人不使用专用票据或缴款后不给专用票据的,一经查实,由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2、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禁转移、截留社会抚养费,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巧立名目收取社会抚养费入其他账户(如票据内容开为工作费、管理费等)。对计划外生育对象上缴的社会抚养费,不及时交入银行自动划转市财政专户,而擅自入镇(区)财政预算外和暂存帐户的单位和个人,作截留社会抚养费处理,其资金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故意不上缴社会抚养费以此达到瞒报计划外生育人数的镇(区),将追究分管领导、计生助理和服务站统计人员的责任,并作党纪政纪处分。
三、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仍按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发[1999]66号文件执行。社会抚养费作为预算内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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