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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10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03]52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03-07-02 发布日期: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200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待遇标准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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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待遇标准的通知》(常劳社险[2003]9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我市2003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和待遇标准:
  一、2002年江苏省、常州市和溧阳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3509元、14907元和12150元。
  二、2003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调整为按常州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907元)的300%和60%确定。根据溧政发[1999]110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处统一合并征收。
  三、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其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基数为1184元。
  四、2003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或一次性救济费,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五、医疗保险中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按我市上一年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六、自2003年7月1日起,计发职工因工死亡、因工致残有关待遇标准的基数为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12.5元。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二、三、四级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其伤残抚恤金在原基础上分别增加142元、134元、126元、118元。
  2、因工致残被评为完全护理特别严重、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的人员,其每月护理费在原基础上分别增加95元、78元、63元、47元。
  附:《常州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表》
 
 
二○○三年七月二日
 

附:
常州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表
 
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项   目
丧  葬
补助费
直系亲属
一 次 性
抚 恤 费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城 镇 户 口
农 村 户 口
供 养
一 人
供 养
二 人
供养三人
及以上
供 养
一 人
供 养
二 人
供养三人及以上
供 养
一 人
供 养
二 人
供养三人
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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