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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创建生态园林乡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32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07]58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07-06-27 发布日期: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创建生态园林乡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创建生态园林乡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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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溧阳市创建

生态园林乡镇 生态园林居住区和

生态园林单位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园林城市和生态市建设,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创建生态园林乡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30号)精神,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开展创建生态园林乡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溧阳市创建生态园林乡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溧阳市创建生态园林乡镇、生态园林居住区
 
和生态园林单位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城乡生态建设,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标准、严格考核、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美、景观丰富、特色鲜明的新型乡镇、居住区和单位,促进人和自然和谐,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创建目标
  从2007年至2009年,全市共建成10个生态园林乡镇、10个生态园林居住区、80个生态园林单位;2007年重点建设2个生态园林乡镇、5个生态园林居住区、50个生态园林单位。
  三、考核标准
  (一)生态园林乡镇
  1、通过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工作省级以上调研考核和获得常州市绿化达标乡镇称号。
  2、镇辖区内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得到有效保护;大气环境、水系环境良好;森林覆盖率平原地区在10%以上,丘陵地区在40%以上。
  3、编制完成镇(区)绿化专项规划,并认真贯彻实施。镇(区)绿地布局合理,绿化设施完备,环境整洁优美。镇(区)内建有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农民公园、绿地广场,道路、河道全部绿化,居住区和镇工业集中区环境绿化达到国家标准,暂未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全部种植树木。有生态园林单位。镇郊和村庄绿化状况良好,无裸露未绿化土地,无脏乱差现象。镇(区)绿化覆盖率在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在11平方米以上。
  4、模范执行国家造林绿化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和环境污染事件。
  (二)生态园林居住区
  1、已取得常州市级以上园林式居住区称号。
  2、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在40%以上,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在35%以上。
  3、居住区内无裸露未绿化土地,绿地布局合理,植物选配科学,大力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围墙绿化,乔、灌、花、草合理搭配,四季常绿,三季有花。景观优美、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水平。
  4、居住区内污水有效处理、达标排放,无烟尘、噪声扰民,无绿化管理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章事件发生。
  (三)生态园林单位
  1、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5%;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2、单位绿化设计合理,植物选择符合单位性质,可绿化用地全部绿化;最大限度地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临街实体围墙改建为通透式或绿色围墙;建有供职工游憩的游园绿地;工作、生产环境整洁舒适,花木茂盛,生态效益良好。
  3、工业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评定等级为绿色或蓝色;非工业企事业单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认真执行绿化和环保法规,单位职工绿化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较强,无绿化管理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四、工作程序
  创建生态园林乡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活动,由市城管局、农林局和环保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镇(区)和相关单位要对照创建标准,加强绿化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市城管局、农林局和环保局要在认真调研考核的基础上,将初审合格的镇(区)、居住区、单位推荐上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从2007年起,每年下半年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地考核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镇(区)、单位、居住区向常州市进行申报,由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与常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申报名单联合组织实地考核验收和命名表彰。
  五、资金保障
  各镇(区)、单位、居住区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创建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绿化建设任务,所需资金由各镇(区)、单位自行解决。
  六、工作要求
  镇(区)、居住区和单位是人群集中地区,是国土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重要工作基础,直接关系到城乡绿化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的优劣。创建生态园林乡镇、居住区和单位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创建生态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要本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搞好创建活动,加强城乡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创建生态园林乡镇、居住区和单位,要注重科学规划,强化组织管理。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分步推进。重点要抓好工业企业、开发园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的植树造林工作。工业企业内已征未用,暂时闲置和黄土裸露的土地都要先种树或辟建为临时苗圃,尽最大可能增加绿量,改善环境。
  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优美舒适的乡镇、居住区和单位,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环境质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避免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做到认识上真正统一,领导上真正重视,措施上真正到位,工作上真正务实,使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促使我市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城乡环境更加清洁、安全、优美、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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