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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无养老保障收入的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调查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37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7]10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7-12-12
发布日期:
2008-03-2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我市无养老保障收入的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调查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无养老保障收入的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调查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
溧政办发[2007]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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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我市无养老保障收入的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调查登记工作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展开。由于年代较长、政策调整等因素和户籍身份、婚姻关系等变化,在调查登记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溧政办[2007]84号文件规定的登记条件看似部分符合、实际相互吻合的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情况收集汇总后,市调查登记工作小组反复讨论,本着尊重事实、尊重客观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本人无养老保障收入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下列人员补充为登记对象:
一、下放在溧阳的原户籍属溧阳市以外的知青,其在上山下乡期间结婚的原农村户籍、现为本市城镇户籍的配偶。
二、下放时原户籍属溧阳市以外、现为本市城镇户籍的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
三、“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在落实政策时确实因没有了解到信息,且能提供一直未落实户口政策的相关手续证明,现户籍仍为本市农村户籍。
四、知青本人死亡后,未再嫁(娶)的“知青半家户”。
五、五十年代错划成右派和六十年代全家下放,在落实政策时,其子女按知青政策落实的,比照“知青半家户”相关规定登记。
六、现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需要到55周岁才能领取养老金的女性“知青半家户”。
市政府同时明确下列人员不列入登记对象:
一、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仅持有镇、村等出具的证明,自称是“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
二、知青本人死亡后又再嫁(娶)的配偶。
三、原属“知青半家户”,后与知青离婚的人员。
四、知青在落实上调政策后结婚的配偶。
五、原“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为享受原所在村的集体经济分配等原因,在2003年7月1日前,将城镇户籍转为农村户籍的人员。
六、下放时未通过溧阳县知青办登记的人员配偶。
上述符合登记条件的对象,登记时间延长至2008年1月10日,补充登记的各项工作由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扎口负责。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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