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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37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4]5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4-06-10
发布日期:
2008-03-2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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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将《溧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日
溧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我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管部门主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城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统一征收。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计费标准按自来水水表标示量核定。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定期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缴费义务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污水处理费,并按日征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外,还可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七条 城市污水排放严格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严禁向城市排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和废水。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江湖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
第八条 市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养护,并逐步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及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追加投资资金,由市污水处理厂提供方案,经城管部门报财政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条 市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跟踪监督,发现滥收、挪用、贪污污水处理费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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