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应用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智能问答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魅力溧阳
  • 政民互动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服务
  • 人工智能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37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04]55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04-06-10 发布日期:2008-03-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4]55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将《溧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日

溧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我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管部门主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城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统一征收。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计费标准按自来水水表标示量核定。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定期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缴费义务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污水处理费,并按日征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外,还可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七条  城市污水排放严格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严禁向城市排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和废水。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江湖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
  第八条  市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养护,并逐步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及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追加投资资金,由市污水处理厂提供方案,经城管部门报财政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条  市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跟踪监督,发现滥收、挪用、贪污污水处理费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政府  苏ICP备17003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8102000256号  网站标识码:3204810031
网站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