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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审批砖瓦窑厂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38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04]2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04-01-18 发布日期:2008-03-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暂停审批砖瓦窑厂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审批砖瓦窑厂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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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严格规范砖瓦窑业用地行为,积极优化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暂停审批砖瓦窑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暂停审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耕地资源,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暂停审批砖瓦窑厂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材料的意见》(苏政办发[2002]42号)文件要求,把规范窑业用地行为和暂停审批砖瓦窑厂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止非法设立砖瓦厂、违法占地和非法取土等违法用地现象,真正把砖瓦窑业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轨道。
  2、从严把关,切实规范砖瓦窑业用地行为。认真做好砖瓦窑业用地整治工作,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依法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近几年,我市先后多次开展过砖瓦窑业用地的专项整治,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去年下半年以来,砖瓦窑厂毁田取土等违法用地的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方申报砖瓦窑厂项目数量过多,布局混乱,加剧了人地矛盾和生态环境污染。为此,必须严格控制砖瓦窑业用地,切实改变任意扩张、管理混乱的局面,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全面维护土地与矿产资源的长效管理秩序。
  3、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暂停审批工作。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在暂停审批砖瓦窑厂项目的过程中,要认真负责,紧密配合。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对在去年已经明确关停的砖瓦窑厂必须限期关停,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发文之日起,各镇(区)均暂停上报各类砖瓦窑厂项目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一律暂停审批砖瓦窑业项目,以确保暂停审批工作落实到实处。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将在近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区)现有砖瓦窑厂布局及生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规审批砖瓦窑业项目的现象,将从严查处。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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