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范围和自费范围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55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6]3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6-04-29
发布日期:
2008-04-0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范围和自费范围管理规定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范围和自费范围管理的实施意见
溧政办发[2006]32号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5]49号),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的通知》(苏劳社[2005]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诊疗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的不同,执行分类管理,共分为三类: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小儿及新生儿诊疗护理类费用、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医技诊疗类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儿童及新生儿诊疗。
(3)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4)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5)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6)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像监测。
(7)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以外的组织移植。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产科、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4)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6)特需服务类。
(7)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磁热疗法、小儿治疗类、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3)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要生活服务费用。
7、下列各项费用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医疗鉴定费。
(2)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后遗症等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费用。
(3)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设红十字药箱的药品费;各级各类会议中的会务医疗费;开展除病灭害的药品。
8、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集体食物中毒、预防服药、预防接种、体检、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种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住院床位费中超过核定的普通床位费,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而拒不出院者,自通知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医疗费用。
(4)除急诊和经批准转院外,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到非定点药店购买的药品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特殊护理费。
2、医技诊疗类
(1)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
(2)造影类。
(3)核素内照射类。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移植诊疗及手术项目。
(2)涉及各类电子内窥镜和腔镜下诊疗项目,经心脏、血管介入的诊疗项目。
(3)其他一次性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诊疗项目等。
(4)心脏激光打孔、射频消融等手术、起搏器、人工关节、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置放材料手术。
(5)透析治疗、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
(6)应用X刀、伽玛刀进行治疗的项目。
4、特殊医用材料类
(1)临床诊疗手术项目在部分支付范围内,手术中使用和置入的特殊医用材料。
(2)纳入省物价、卫生部门明确规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特殊医用材料(国产的由统筹金直接支付70%,进口的由统筹金直接支付56%)。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甲类)
《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 》中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均准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服务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项目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项目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支付项目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及个人自负比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四、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药品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五、本意见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原溧政办[2000]75号文件中的《溧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范围和自费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