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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58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6]7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6-09-11
发布日期:
2008-04-1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要求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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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林地林权管理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35号)精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溧政办发[2002]117号)文件,并于2003年6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各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各镇政府、林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部分镇由于林权申请登记工作量大,至今仍未提交林权申请登记材料,致使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无法按时完成;有些镇因对林权登记发证政策掌握不够,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擅自改变林地、林木权属,致使引发新的权属纠纷;还有一些镇没有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没有做到“两公开、一监督”,致使群众对林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政策不够了解。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法律凭证。林权登记发证是维护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及林农造林积极性,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基础性工作;又是申请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林地林木依法流转的前置条件;也是区分责、权、利,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法律要求。因此,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及全民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快工作进程,按时完成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确保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凡至今仍未及时提交林权登记申请材料的镇,必须尽快组建工作班子,认真细致地做好林权登记发证申请材料的填写、复核工作,并于2006年11月底前及时向市农林局提交材料。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启用新颁发的林权证,原1982年、1983年颁发的林权证终止使用。届时办理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等手续,一律凭新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
三、严格掌握政策,确保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合法有效
为防止在本次林权登记发证中出现新的权属纠纷,各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已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重新进行核对。凡1982年已经颁发林权证而权属没有变化的,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人主体一致的,由使用权权利人提出登记发证申请;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由所有权权利人和使用权权利人分别提出登记发证申请。决不能出现在提交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时擅自改变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有上述情况,必须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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