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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溧阳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63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5]6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5-07-20
发布日期:
2008-04-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方案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溧阳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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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溧阳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溧阳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方案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精神,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畅通工程”消防安全活动,决定自2005年7月中旬至9月上旬,在全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治理范围和重点
这次治理的范围为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治理的重点包括:
(一)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二、工作步骤和措施
治理的时间为7月中旬至9月上旬,分为自查整改、执法查处2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整改(7月15日-7月30日)
1、发出专门通知并召开专门会议,发动商场、市场立即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工作;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告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开通举报投诉电话、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2、商场、市场要在前阶段“生命畅通工程”专项活动的基础上,按照这次治理的内容和要求,迅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危险部位(区域)。
3、商场市场的管理部门要在行业内部进行部署,加强检查督促;公安、工商、安监、人防等监督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强技术指导,共同对消防安全进行把关。
4、在商场、市场内开展实用型安全疏散设施的应用试点工作,组织召开现场会加以推广。
(二)执法查处(8月1日-9月10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联合开展执法,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并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和治理效果。
1、建设(市政公用)、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消防设施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市场,要规范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先天性“三合一”建筑的产生。
2、经贸、人防等商场市场的主管部门对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要依法依纪给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并督促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其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市场的治理工作;对经其他部门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并通报给工商机关的,要依法加强监管。
5、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公安消防部门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配备手抬泵等设备;对商场、市场在营业期间堵塞通道、锁闭出口的,要依据《江苏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对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并指导单位开展内部消防培训,提升商场、市场防范火灾的能力。
6、对政府督办的火灾隐患单位,要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对在治理中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严格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安排专人跟踪落实,必须确保2005年底前整改完毕。对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商场市场,要责令场所内住宿人员搬迁或依法取缔。
三、工作要求
各镇(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马小其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经贸局、工商局、安监局、人防办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保证本次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治理中,各镇(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完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行业组织开展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9月10日前报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7290780)。市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各镇(区)治理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市公安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市城管局
市经贸局
市工商局
市安监局
市人防办
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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