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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溧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64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5]8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5-10-14
发布日期:
2008-04-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有关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溧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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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溧阳市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溧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溧阳市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重点优抚对象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国家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过重要贡献,党和政府历来都十分关心他们的生活,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待遇。但由于这部分同志大多居住在农村,生活条件比较艰苦,随着年龄增大和身体素质的下降,他们在生活、医疗方面遇到了新的困难。为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不断改善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根据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02]18号)以及常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民优[2002]1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体系
本市范围内各公立医疗机构,都应设立优抚门诊、优抚病房,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健康档案。重点优抚对象凭《溧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卡》,可享受“三优先”(优先挂号、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四免”(免交挂号费、注射费、观察费和出诊费),“四减免”(住院费、手术费、材料费和辅助检查的透视、心电图、B超、化验费减免10%)的医疗优惠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坚持个人负担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以及实行各类医疗优惠、减免等办法,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待遇。
(一)各镇(区)应积极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个人需交纳的保费由各镇(区)承担。
(二)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1、医疗补助的对象: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并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至十级未参加工作的原在乡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在职的重点优抚对象,应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均不属于医疗补助范围。)
2、医疗补助标准:
重点优抚对象门诊治疗费用,除享受相应的医疗减免和优惠政策以外,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节余归己,超支自负。
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先按《溧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偿后剩余符合“医保”补偿范围的不足部分,凭镇(区)“医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医保”结算清单,经本人申请、镇(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下列比例进行补助:
(1)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全额补助;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含老残疾军人)补助70%;
(3)其他在乡老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50%。
对患慢性疾病、绝症等需常年门诊治疗,医疗费开支过大,虽经医疗补助仍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经本人申请,市、镇(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可酌情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3、医疗补助经费:采取市、镇(区)分级负担的办法,市财政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从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为优抚对象“解三难”资金中划拨50万元,溧委办[2005]48号文件中明确的每年增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经费50万元),建立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各镇(区)按照相同的标准匹配资金,建立镇(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并纳入镇(区)年度财政预算。民政部门每年根据各镇(区)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人数,下拨医疗补助经费。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超支由各镇(区)负责解决,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三、切实加强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
(一)重点优抚对象应在各镇(区)“医保”定点的各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并严格按《溧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对确需转上一级医院治疗的,应提供“医保”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明。
(二)各镇(区)和企事业单位应组织本地、本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凡因单位原因没有参加上述医疗保险或镇(区)没有按规定比例匹配资金,而造成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的,由所在单位或镇(区)负责解决。
(三)各级要切实做好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既要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政策的兑现落实,又要杜绝管理中的漏洞,要坚决取缔“人情方”、“小病大看”、“少看多报”以及“一人补贴全家享受”等现象,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相关的补助经费以外,取消补助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溧阳市民政局
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卫生局
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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