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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航道船舶通航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65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05]31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05-05-08 发布日期:2008-04-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全市航道船舶通航管理有关规定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航道船舶通航管理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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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航道船舶通航的管理,切实维护我市航道的航行秩序及水上交通安全,全力确保有关厂矿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全市航道目前现状,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全市航道船舶通航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经锡溧漕河、丹金溧漕河、溧梅河、北河、中河进入我市戴埠、南渡、周城、上沛、上黄等主要货源镇区的所有船舶,必须严格按规定事先向海事部门报港。经海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港,所有限航船舶必须事先向海事部门提出申请,严格实施引、护航。
  二、由锡溧漕河、丹金溧漕河进入溧城镇区航段及新钢集团码头装卸的船舶必须事先向海事部门报港,经海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港作业。凡进入锡溧漕河、丹金溧漕河的所有限航船舶必须事先向海事部门提出申请,严格实施引、护航。
  三、有关厂矿企业码头当事人,所联系船舶的核定吨位必须符合所在航道等级要求,并按规定主动、密切配合海事部门做好对相关船员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其装货时按照核定吨位载重,严禁超载。若确因生产需要必须用大吨位船舶运输货物的,则必须提前向海事部门报港,在规定时间内进出。
  四、因船舶超载、超吨位等违章引起航道堵档,影响航道通行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依法严肃处理。
  五、相关镇(区)要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做好各自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工作,确保航道畅通和水上交通安全。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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