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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78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08]38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08-03-05 发布日期:2008-05-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8]38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7]10号),以及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机关、检察院、法院,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上述单位出资成立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政策的原则,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注销的行为。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机构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重组和划转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其他处置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指以财政调拨的方式改变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规定管理出售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单位之间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在等价交换前提下,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资产实物形态依然存在,但已无法继续使用,按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指资产实物形态已经灭失或资产受益权利已经丧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其他处置。指上述分类不能包含的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批量资产原值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2000元以下,批量资产原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文件和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各类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其资产处置事项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审批。
  (四)以调拨的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包括同一主管部门下属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统一由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以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时,需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资产处置清单)。
  (二)调拨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和相关资料。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涉及不动产的,应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涉及交通工具的,应提供交通工具行驶证复印件、行驶里程数记录。
  (三)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政府有权部门批文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资产清查、清算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四)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以出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需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需报相应的审批部门备案。并以评估价作为转让的参考底价,在财政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按法定程序公开上市转让。
  资产处置收入不足以抵偿评估和处置成本的、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公开上市在经济上不合理的,须按管理权限规定报经相应的有权审批部门同意后,可选择现场拍卖、协议转让等国家规定允许的方式处置。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过程监管。
  以出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时,需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资产处置清单)。
  (二)出售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和相关资料。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涉及不动产的,应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涉及交通工具的,应提供交通工具行驶证复印件、行驶里程数记录。
  (三)待出售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以出售方式处置国有不动产或其他大宗资产,除政府另有规定或要求外,需由相关部门对单位提出的不动产处置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统一由财政部门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报告经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资产,由国土部门认可)后方可作为转让底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法定程序组织交易。交易结束后,交易结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以置换方式处置国有不动产或其他大宗资产,一般须由置换双方分别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置换申请,处置双方应制订处置方案,由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同一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之间的资产置换,统一由主管部门牵头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置换申请和处置方案。重大事项需要报请市政府批准。需要评估的,由产权人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实施评估。涉及土地资产的,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资产置换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置换双方按照等价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查。单位应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协议作为会计调账的原始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以报废、报损方式处置国有资产,需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资产处置清单)。
  (二)报废或报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和相关资料。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涉及不动产的,应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涉及交通工具的,应提供交通工具行驶证复印件、行驶里程数记录。涉及坏账和对外投资损失的,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受益权利确已灭失的有法律效果的依据。
  (三)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四)属于非正常报废、损失应提交财产保险理赔情况、单位内部对责任者的处理决定、责任人赔偿情况等材料。
  (五)因房屋拆迁、城市规划、行政调整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或产权核销手续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或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六)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经审批同意核销的坏账损失或投资损失,各单位在调整资产账户的同时,实行“账销案存”制度,尽可能地组织力量催收。
  第十四条 处置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根据《溧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溧政发[2006]188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无论是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售的资产,还是由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处置的资产,均由原产权单位开具《溧阳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出售资产所收款项全额及时解缴“溧阳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出售费用由单位列支,不得抵扣坐支。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批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资产处置清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账及变更产权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在规定权限内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批复时,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包括附件“资产处置清单”)。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财政部门申领。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实行登记和验销制度。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车辆、房屋、土地的处置,单位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财政、公安、建设、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严格把关,车辆的过户、报废,房屋、土地产权变动和登记手续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须及时做好处置资产的财务处理工作。各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财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调账的,应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账户处理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属于资产调拨、置换而发生的资产增减,经有权部门批准,在增减相关资产科目的同时,增减相关基金科目。
  (二)属于资产出售而发生的资产增减,经有权部门批准,在核减相关资产科目的同时,核减相应的基金科目。
  (三)属于流动资产损失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在核减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减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其中对外投资挂账损失,在核减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四)属于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在核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减固定基金。
  (五)因资产清查而发生的流动资产盘盈,在核增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增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其中盘盈的账外投资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六)因资产清查而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在核增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增固定基金。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完毕,单位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在收到资产处置批复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单位下属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须对处置资产过程中的各项基础工作资料整理建档,并按照会计档案保管规定予以保存。并及时进入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做好数据更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资产处置,如有条线规定的,按条线规定执行。根据市政府要求,需要特殊处理的,由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资产处置的主要责任部门,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参与本单位资产处置的决策、处置过程。并按上级的工作要求,做好资产处置决策和申报审批过程中工作材料整理、处置手续办理、产权调整、资产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工作实行统计报告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按规定格式编制资产处置报表,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需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报表进行汇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处置所占用的资产,将作为今后安排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自行支配应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视同私设小金库处理。对违反本办法,采取化整为零变相违反审批规定权限,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对相关责任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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