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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79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8]5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8-03-25
发布日期:
2008-05-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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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一村一品”标识的保护,维护标识版权登记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一村一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一村一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基本图案由“一村一品”、中国溧阳中英文字样、天目湖图形构成,绿色和蓝色为标识的基本组成色,由市农林局进行版权登记。
第三条 市农林局负责标识使用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工商、质监等部门对产品质量和标识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的使用者应向市农林局递交《“一村一品”标识使用申请》。市农林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使用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的产品必须经市加快发展“一村一品”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为“一村一品”产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注册商标;
(二)具有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
(三)具有年度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列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产品,必须通过QS认证;
(五)初级农产品应来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或通过省市名牌(优)产品、知名商标认定。
第六条 符合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定“一村一品”标识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一村一品”标识准用证;
(三)申请人领取“一村一品”标识;
(四)交纳“一村一品”标识印刷成本费。
第七条 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使用者应维护“一村一品”特色产品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接受产品质量检查。
第八条 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标识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许可合同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使用,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一村一品”标识,不得随意改变标识样式和扩大“一村一品”标识使用范围,违反上述规定由标识管理部门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九条 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已进行版权登记,受相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擅自使用等行为发生,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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