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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79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8]4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8-03-17
发布日期:
2008-05-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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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溧阳市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由渔政部门、环保部门、事故发生所在地镇政府组织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增养殖场所。
第四条 渔政部门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第五条 下级渔政机构对其处理范围内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认为情况复杂,损失额较大的要由上级主管机构处理的,可报请上级主管机构处理。
第六条 由污染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主管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渔政部门、环保部门、事故发生所在地镇政府在发现或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填写事故报告表,内容包括报告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损害原因及损失状况等。
(二)及时向其它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三)迅速成立三方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渔政部门为主,其它两家单位配合调查。
第八条 联合调查小组成立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做好以下调查取证工作:
(一)渔政部门应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渔业的损失情况(包括受损的范围和面积、品种、数量及个体大小),询问事故前的各种异常情况,事故前的投饵和摄食情况,其它养殖户的情况(进行对比),是群发性还是个体事件,对死鱼进行采样分析,对鱼体组织解剖,了解死鱼的真实原因。
(二)环保部门在渔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造成污染前,为避免证据的丢失,也应迅速赶赴现场,做好以下调查取证工作:对死鱼发生地、取水口、河流的上下游,附近有嫌疑的企业的污水排放口应进行采样分析;不具备化验分析能力的,应做好土壤等的备份工作,对附近有嫌疑的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了解排污情况、生产情况、产品原材料以及企业是否有突发性事故。对死鱼水体及周围地区固体废物情况进行调查。
(三)事故发生所在地镇政府应做好以下调查取证工作:农药、化肥使用及流失情况,水上化学物品运输情况和化学物容器情况;化学物投放情况(如灭螺、杀蚊等)及人为投毒情况;发生死鱼的养殖户的周边关系。
第九条 调查小组处理渔业水域事故,应当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第十条 上述三家单位应分别在5日内拿出独立的书面调查报告,由渔政部门根据三份调查报告,形成书面鉴定结论,向发生死鱼的养殖户进行通告情况。
第十一条 在判定非污染造成的渔业事故,由渔政部门做好解释说明缮后工作。
第十二条 在判定由于污染造成的渔业事故,属于重特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小组应启用《溧阳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非重特大污染事故的,由事故所在地镇政府做好渔民的安抚稳定工作,防止污染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损失,迅速恢复生产,同时做好跟踪督促工作,对污染事故的动态变化及时向渔政部门反馈。
污染情况复杂,损失较大的污染事故,渔政部门应通知环保部门进行跟踪监测,必要时扩大采样分析范围。
第十三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依法进行调解处理,或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的,由渔政部门提供相应的调查报告以及证据等。
第十四条 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区域的适宜水产养殖范围,对不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如过水塘、尽头河等),首次发生渔业污染事故的,渔政部门必须进行受理,并会同环保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处理。发生污染事故所在地镇政府必须采取措施禁止下年养殖,维护生态生产环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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