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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80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08]35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08-03-05 发布日期:2008-05-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设施要求等有关规定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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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溧阳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为规范我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与开办行为,提高农贸市场建设水平,促进长效管理,提升城区形象,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根据《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农贸市场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本着“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宗旨,从实际出发,适当前瞻,留有发展空间,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并符合适用、安全、环保、绿化、公共卫生等要求。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功能或分割出售。
  (三)农贸市场建设的标准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引导农贸市场完善基础设施同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形成统一开放、繁荣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
  二、总体要求
  (一)农贸市场规模:根据规划区域内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大型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中型市场建筑面积2000-5000平方米,小型市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
  (二)布局要求:按照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进行分类和划行归市,设置农民自产自销区和无公害农产品交易区,合理划定鲜、活、熟、干、湿功能交易区。食品经营区与非食品经营区,水产经营区域与其它食品生产、加工区域应分开;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周围没有污水或其它污染源,15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家禽;家禽经营区、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
  三、农贸市场设施要求
  (一)新建农贸市场建筑主体要求:新建农贸市场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合法,建筑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农贸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相对独立的场地,并符合国家建筑、安装、防火、绿化等规范。新建市场层高不低于4.2米,小型市场出入口不少于2个,大、中型市场出入口不少于3个,主要出入口门宽根据百人疏散指标确定,不得小于4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米。
  (二)停车场(库)配套要求:新建、改建农贸市场应按照规划配套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面积应按照不低于市场总建筑面积40%的标准配置,按照经营者用车、消费者机动车、消费者非机动车分类划线停放,设置车辆停放标志,做到专人管理,有序停放,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市貌。
  (三)场内墙体、地面要求:场内墙体及立柱四周应贴抛光砖或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场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向通道两侧排水沟倾斜,通道坡度为1%-3%。
  (四)供水、用电设施要求:市场内供水系统应按照各行业交易区的用水要求设置,配足容量,一户一表。水产经营区应供水到摊位,熟食经营点供水到专间,其它摊位供水到经营区,并配有上、下水冲洗设施。配置安全可靠的供电设施,实行一户一表,集中管理。
  (五)排水、排污设施要求:市场内外设置雨水、污水管网分流系统,主排水系统应按主通道和购物通道走向设置贯通,采用暗渠排水。排水沟出口处设防鼠隔离网,污水排放系统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六)公共卫生设施要求:市场内环境卫生必须符合环保、卫生部门的要求,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房。摊位之间应合理设置加盖垃圾桶,垃圾日产日清,定期消杀,无蝇蛆孽生,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场内通风及自然采光好,照明设施设置合理规范,空气质量达到要求,符合卫生、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
  (七)消防和安全设施要求:应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消防车道;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市场,其防火分区应小于2500平方米;二层以上市场应设置封闭楼梯间;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灭火器;有条件的市场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改)建市场应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八)检测设施要求:应设置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的食品安全检测室,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实行对上市食用农副产品的检测、公示、退市等制度。
  (九)公用设施要求:须设置宣传栏、公示栏、公秤处、意见箱、消费纠纷投诉调解室、管理办公室、储藏室、广播室等公用设施;配备电子显示屏,市场入口处应设场标、入场须知及划行归市区域、摊位示意图;场内店面的店招广告应统一、整齐。
  (十)摊位设施要求:市场柜台可采取岛状式或排列设计方式,普通柜台宜为高0.7米、宽0.9米,长度不小于1.5米。柜台各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缘设挡水板,高度不低于0.1米,水产品柜台挡水板不低于0.2米。所有摊位台平面要整齐划一,并设置操作台、排污槽和固定污物桶。柜台内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在明显位置设置摊位亮照及商品标价卡摆放设施。各经营摊(店)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活体禽类区建设要求:新建市场应在市场外围适当位置设置相对独立的活禽售卖、宰杀间。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它农产品交易区严格分开。售卖活体禽类要使用不锈钢笼,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洁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等。
  2、水产、海鲜摊要求:海鲜摊须配有冷柜保鲜;水产、海鲜摊每摊必须设置操作台,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
  3、南北货摊(店)要求:实行集中设摊,统一配置货架。摊(店)间分隔到位。有条件的可设置卷闸门。
  4、熟食间要求:熟食售卖要有专间(面积≥8?),并有更衣室、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要有专用售货柜,并设有洗手、消毒设施及空调、紫外线灯、双门售卖窗,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不得露空售卖。
  5、半成品摊(店)要求: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净农贸、肉农贸制品、冷冻食品)应配有密闭或保鲜设施。
  6、肉摊(店)要求:应设置肉架,配置垃圾桶,统一使用电子秤,根据经营需要配置冷藏保鲜设施。
  7、其它摊(店):其它商品类的摊位设置,应本着便于管理,便于交易的原则,设置相应的封闭垃圾桶,配置防尘、防蝇、灭鼠设施,使用符合标准的衡器。
  四、其它 
  (一)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由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本规范适用于城区新建、移建、提档升级的农贸市场项目。
  (三)各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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