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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88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8]12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8-05-20
发布日期:
2008-06-0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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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溧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溧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关于实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后期扶持项目,是指利用纳入扶持范围(没有纳入现金直补)的原迁移民后代每人每年600元扶持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管理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尊重民意、全程监督”的原则。各镇政府是项目实施的领导主体、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在项目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村群众的意见,尊重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移民和移民安置村群众共同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机制;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办公室会同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项目确定的基本原则
(1)坚持移民自愿的原则。确定的扶持项目,既要公开、公平、公正,经过民主决策,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所在村组群众的意见,又要能为移民解决实际问题。
(2)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扶持项目既要结合本镇本村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产生活方式,认真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要与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切实解决水库移民长远发展的问题。
(3)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的原则。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加快发展生产,又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生产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改善。
(4)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解决当前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目标,重点加强水源地保护、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教育、医疗卫生、改水改厕、农业产业化以及其它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建设,为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5)坚持开发性移民的原则。在国家的帮助和扶持下,动员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增强移民和库区、移民安置村群众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6)坚持维护稳定的原则。在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处理好不同群体的关系,兼顾各方面利益,促进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移民安置村的社会稳定。
第六条
扶持项目重点要向移民安置村倾斜,使移民群众能直接受益,原则上不安排经营性项目。
第七条
项目确定的程序
(1)成立项目管理小组。以村为单元的建设项目要成立村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小组。各村在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委主任提名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选举产生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小组,项目管理小组移民后代应占大多数,原迁移民和非移民占少数。
(2)推荐项目。村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小组召开会议,由各小组成员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和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提出本年度本村建设的扶持项目意向,经商量讨论通过,并由小组成员签名后,确定为本年度本村拟建扶持项目。如需安排跨移民安置村以外的项目由镇政府提出拟建扶持项目,但应征得相关移民安置村大多数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同意,并由相关村盖章认可。
(3)公示。确定的拟建扶持项目须在公开场所予以公示,以征求绝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使项目更贴近实际,更体现群众意愿。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后期扶持项目的申报由各村向其所在镇政府申报,各镇政府将所辖村的扶持项目汇总后,向市发改局申报,由市发改局对各镇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定核实后,商其他相关部门审批或报上级部门审批。
(1)项目申报资料。各村填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项目申报表,并附有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小组会议纪要、小组成员集体签名材料、会场照片、扶持项目公示照片和项目实施区位图、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资料,报所在镇政府。各镇政府要对项目的真实性、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2)镇政府汇总上报。各镇政府对所辖行政村上报的后期扶持项目及附件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各自已核定的移民后代人数、投资总额、建设项目的内容与规模,按照先易后难、轻重缓急、突出重点、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并考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额度和自身财力,综合平衡,按年度合理安排扶持项目,报市发改局审定。
(3)项目批复。市发改局对各镇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根据项目使用后期扶持资金总额的大小商相关部门审批或报上级部门审批。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使用后期扶持资金且总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后期扶持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至100万元的后期扶持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两者均由市发改局报常州市发改委,由常州市发改委会同常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办公室联合审批。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后期扶持项目,可直接编制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局商相关部门审批,报常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后期扶持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要求,遵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各镇、村根据扶持项目批文,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具体项目责任主体一般应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按有关行业规定进行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法律文书,由所在镇政府鉴证、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项目合同要求对项目施工进度、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备项目档案;各镇政府必须以行政村为单位把申报项目的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评估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半年内组织验收。同时,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示。
第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运行两年后,应由市财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按年度拨付。
第二十条
后期扶持项目已经批复且竣工验收,按扶持额度申报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扶持资金由各镇政府将申请资金额度、扶持项目统一汇总后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移民后期扶持办公室、财政局共同审核、会签后,由市财政局统一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拨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结算。扶持项目完工后,经审计公示后,结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超支资金,由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确认并签字后转入下一年度经费支出,或者由镇、村进行弥补。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局、财政局、移民后期扶持办公室应会同监察部门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各镇政府加强对所辖村扶持项目的督查、指导。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局、财政局、移民后期扶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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