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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89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8]12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8-05-28
发布日期:
2008-06-0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在全市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8]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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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溧阳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消防工作,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消防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
组 长:谢海明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汤敏骅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小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赵善坚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魏复宏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鸿斌 市法院副院长
万炳松 市综治办副主任
史国庆 市监察局副局长
赵 明 市发改局副局长
史超骏 市经贸局副局长
范锡福 市教育局纪委书记
周国良 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王来京 市民政局副局长
毛银生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来宏 市人事局副局长
李江明 市法制办主任
蔡国庆 市劳保局副局长
王建芝 市建设局副局长
谈国方 市交通局副局长
蒋如生 市农林局副局长
徐跃飞 市文化局副局长
刘明松 市广电局副局长
潘志军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晓芬 市规划局副局长
朱红新 市旅游局副局长
王林根 市体育局副局长
章冬林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清 市自来水公司工会主席
狄勤铭 市电信公司副总经理
秦雪武 市质监局局长助理
陈金龙 市工商局局长助理
江界粮 市人防办副主任
傅厚敏 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劲松 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李 炜 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副总经理
王德福 市人寿保险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叶丽娟 市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副经理
沈为民 市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副总经理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分析、通报全市火灾事故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制定全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对各镇和市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负责对各镇、市各有关部门每年的消防安全考评工作,并将考评情况上报市政府;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联系各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协调开展消防工作;
(二)检查、了解各镇和市各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三)定期汇总全市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四)承办联席会议召开的会议以及开展的活动;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发挥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一)市政府办公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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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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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消防方面的公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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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有关消防方面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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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检查全市各镇、各部门消防工作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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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政府召开的消防工作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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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消防方面的建议、提案的办理、督查和信息反馈。
(二)市法院
对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市检察院
对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四)市综治办
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五)市委宣传部
督促检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六)市发改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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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协调发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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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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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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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协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市级重点消防设施项目进行指导和论证。
(七)市经贸局
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八)市教育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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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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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办学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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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九)市公安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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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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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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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和考评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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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十)市监察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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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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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
(十一)市民政局
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拟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社会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十二)市财政局
根据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公安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十三)市人事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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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编制政策和市政府要求协调配置地方消防人员编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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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策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十四)市劳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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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上岗培训内容,指导加强流动务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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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建立消防行业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制度,实行消防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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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十五)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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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等城镇建设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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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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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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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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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中有关消防的内容。
(十六)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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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交通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督促交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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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运输船舶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健全消防应急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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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七)市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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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全市农林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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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等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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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十八)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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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系统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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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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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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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十九)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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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医院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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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拟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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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十)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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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消防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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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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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十一)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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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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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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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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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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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二)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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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积极配合安监、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排查旅游企业火灾隐患并共同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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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导游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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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星级宾馆、饭店评定内容。
(二十三)市人防办
督促指导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人防工程开发建设中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十四)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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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核有关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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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法律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
(二十五)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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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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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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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职能,严格市场准入,对未依法取得消防前置行政许可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申请,不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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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因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而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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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二十七)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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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督促生产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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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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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易燃易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特种设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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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易燃易爆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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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消防产品生产和经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二十八)市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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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电力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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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接受灭火救灾时限制用电等方面的调遣。
(二十九)市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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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定期组织供水管网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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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接受灭火救灾时供水保障等方面的调遣。
(三十)市电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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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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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三十一)市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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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广电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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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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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
(三十二)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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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全市体育系统内单位和体育场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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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责范围内对拟开办的公共体育场所,其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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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三)相关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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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和火灾财产险等产品,积极做好保险服务工作,在本保险中安排适当资金支持消防装备和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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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投保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积极参与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做好灾后理赔服务。
(三十四)市消防大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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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全市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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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及时提出颁发规范性文件建议,开展制定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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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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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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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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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或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基本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会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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