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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局 建设局 城管局关于在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97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8]17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8-10-21
发布日期:
2008-10-2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市经贸局 建设局 城管局关于在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局 建设局 城管局关于在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8]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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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市经贸局建设局 城管局关于在建设工程中
进一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局、建设局、城管局《关于在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在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
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
市经贸局 市建设局 市城管局
(2008年10月)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06]151号)精神,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的推进,全市范围内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在市区和集镇建设中局部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巩固工作成果,防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回潮”,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有效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现根据省和常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就我市在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提出如下意见:
一
.
进一步提高对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的认识
各镇、市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保护土地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高度来认识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在市区和集镇各类市政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带头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要求,切实把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落到实处。
二
.
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范围
1
.
市区和集镇的道路、排水、绿化花台、桥涵、隧道、河道、泵站、防洪、市政、绿化建设工程等(工程救险除外)。
2
.
市区和集镇范围内的公共照明、垃圾处理、公共广场、公共场站、污水处理、供水、供气、集中供热、地下广场、停车站等公用设施工程。
3
.
市区和集镇范围内依附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电力、通讯、通信、交通管理等各类公用管线敷设及维修工程。
三
.
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具体措施
1
.
各镇、市各有关部门要将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2
.
建设单位要从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要求。设计单位应从优先设计使用非粘土类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筑与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文件;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使用新型材料的监督检查;对于个别确实必须使用实心砖的特殊建筑或建筑单位,应由建设和设计单位向建设和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3
.
市政基础设施、绿化工程,设计单位未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予批准。
4
.
市政基础设施、绿化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不得作为合格工程验收,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四
.
推进材料革新,提高产品质量。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发节能、环保型的新型材料,要确保产品质量,保障市场供应,加强服务意识,加强新材料的质量检测、监督和认证管理。
五
.
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实施的工程,由市建设、墙体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行政处罚等。
附:溧阳市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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