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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98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8]18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8-11-18
发布日期:
2008-11-2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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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
关于深入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
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治办、公安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关于深入推进新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深入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
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综治办 市公安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市国土局
(2008年11月)
为加大对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增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建〔2008〕209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基层科技防范建设的意见》(溧委发〔2008〕4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新建住宅区公建配套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溧政发〔2008〕149号)和《关于城区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设施改造和建设实施方案》(溧委办〔2008〕45号)精神,现就我市深入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规划和设计
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等器材或设备构成的周界防护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和视频监控中心等。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必须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市规划局应在地块规划建设条件中明确,并由市国土局载入地块土地出让合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地块出让后,市规划局在制定规划设计要求时,应对照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标准(见附件)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内容及要求在规划设计要求中载明,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编制小区详细规划时,严格按设计要求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小区同步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局审核并通过评审报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应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施工图的设计文件报经市公安局审核同意。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二、严格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施工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小区同步建设,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且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内容。施工图确需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该在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出具变更设计申请及设计变更图纸报市公安局审查同意。设计变更涉及建设工程内容变更的(主要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等变化的),应事先报市规划局审核。由市建设局质监站负责,在施工的不同阶段,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开发商和建筑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图纸,使安全防范设施少建、漏建或不按图纸建,市建设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抄送市综治办。市综治办会同市建设局、公安局、规划局、国土局组成联合工作组,适时进行抽查,及时进行处理。对使用未经鉴定或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由市公安局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认真组织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单项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必须对安全防范设施先进行验收。具体程序由建设单位向市综治办提出申请。市综治办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及时会同市建设局、公安局、规划局、国土局等单位联合进行验收,对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分项工程,根据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全面鉴定评价,签署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申请复验至合格。在未通过合格验收前,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四、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管理
(一)凡新建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由产权人依照物业管理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安全防范设施属于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的,其建设费用应当进入住宅成本,其产权属于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其日常维护运行费用应按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其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根据约定在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属于产权人自用自备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其建设、维护、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简称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不间断运行,并有效记录监控信息;二是妥善保存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三是不得擅自改变安全防范设施的用途和位置;四是建立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对被损坏或者出现故障的安全防范设施,及时维修、排除故障。
(四)管理人应当依法管理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小区保安队伍建设。要严格按照保安人员招聘要求录用,同时,须经公安机关政审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保障保安经费支出,确保队伍稳定、运作正常。保安人员应统一着装,明确职责和任务。各物业服务公司应建立值守、巡逻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队伍的管理,实行电子巡更和24小时值勤巡逻。并建立值守日志和治安巡逻、安全防范设施报修维护、报警处警情况记载等基本台账。
(六)对破坏小区住宅治安防范设施的行为应视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其他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安机关应当对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八)公民和单位有责任保护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对破坏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由市综治办牵头,市公安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戴忠平担任,副组长由市综治办副主任万炳松、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国富、市建设局副局长韩金红、市规划局副局长张晓芬、市国土局副局长周俊华担任,市综治办、公安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领导小组定期开展活动,交流情况,互通信息,并负责检查督促本意见的贯彻执行。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
各镇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溧阳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
附:
溧阳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公安厅《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常州市建设局、公安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建〔2008〕20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等的器材或设备构成的周界防护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和视频监控中心等。
第三条 沿小区周界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和电子周界防护系统。
第四条 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应设置对保安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和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巡查系统;
(二)小区重要部位或公共区域处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1.小区出入口两侧和主要道路、公共活动场地应安装固定摄像机,对人流、车流进行无盲区监视,回入图像必须能够清晰显示人员、车辆基本特征及其活动情况;
2.出入口临街附近应安装固定摄像机,监控范围覆盖门前场地、街面及道路,回放图像必须能够清晰显示人员、车辆基本特征及其活动情况;
3.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安装固定摄像机,确保清晰显示进出车辆(包括驾驶员、前排乘客)的基本特征,停车场(库)各主要通道应安装多台固定摄像机,确保多点监控。
第五条 家庭安全防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型户门应采用安全防盗门;
(二)住宅一层应设置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窗;
(三)住宅单元入口应安装安全访客对讲系统,并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等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四)住户室内应至少一处安装家居入侵报警设置或简易电子防盗报警器等“小技防”,求助信号应能及时报至监控中心或接处警中心。
第六条 小区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住宅小区管理用房中根据设备容量合理确定监控中心使用面积,同时应避开噪声、污染、振动和较强电磁场干扰;
(二)监控中心设在一层时,应设置内置防护窗及防盗门;
(三)监控中心应留有与接处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四)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确保警情发生时,能及时向接处警中心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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