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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局 统计局2008年度溧阳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99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8]18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8-11-18
发布日期:
2008-12-0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2008年度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局 统计局2008年度溧阳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8]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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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局
统计局2008年度溧阳市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局、统计局《2008年度溧阳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2008年度溧阳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市经贸局 市统计局
(2008年11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8〕9号)及《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08〕2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顺利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现根据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镇人民政府
(二)重点用能企业:
1.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考核的企业(以下简称千家重点用能企业);
2.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考核的企业(以下简称百家重点用能企业);
3.列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企业和其他原煤重点用量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用能企业)。
二、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详见附件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具体以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经贸局、发改局联合公布的年度通报为准。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各镇人民政府在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情况经市经贸局、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政府委托市节能办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镇人民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综合评价,市节能办负责完成上年度各镇人民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经市政府审核确认。
(三)评价考核结果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镇人民政府,应在市政府审核确认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限期整改。
(四)奖惩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节能办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对超额完成等次的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镇人民政府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镇分管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同时对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严格控制。
三、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省经贸委对千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
对千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工作按照省经贸委的部署实施,具体考核事项按照国家对千家重点用能企业评价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1.评价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详见附件2)。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以各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2.评价考核程序
千家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关于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送市节能办审核,同时报送所在镇节能办。在市节能办审核后于2月底前报送常州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在常州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底前提交省经贸委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于每年5月份完成对千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3.评价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次。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次。
4.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政府,限期整改。
(二)常州市节能主管部门对百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
对百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按照省考核百家重点用能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详见附件3)。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根据省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分解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2.评价考核程序
百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按省规定由常州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百家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关于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送所在镇节能办审核,经所在镇节能办审核后于2月底前送市节能办审核,经市节能办审核后于3月底前向常州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同时抄报省经贸委。常州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并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每年5月份完成对百家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常州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3.评价考核结果
评价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百家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常州市政府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4.奖惩措施
省经贸委和常州市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常州市有关部门在有关政策方面加大对该企业的支持力度。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并对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和有关政策支持上实行“一票否决”。
(三)市政府对市级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
1.评价考核内容
对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包括“千家”、“百家”企业)的评价考核内容分五类,计100分(详见附件4),其中,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
2.评价考核程序
市级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由市经贸局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关于上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送市经贸局,市经贸局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组织评估考核组,对企业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计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企业评价考核工作并报常州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3.评价考核结果
评价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常州市节能主管部门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限期整改。
4.奖惩措施(分两级奖惩)
(1)常州市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或完成等次的企业,由常州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专家进行评审,评选出其中优胜企业为“常州市节能型企业”。被授予“常州市节能型企业”称号的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常州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其节能降耗的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并在相关政策支持上优先考虑。
对未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和已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但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由常州市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并列为重点节能监测对象。对有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将通过媒体曝光,在相关政策方面实行制约。对有违法违规以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溧阳市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企业依次分别予以表彰奖励,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 3万元,第三名奖励 2万元,其他超额完成的奖励1万元;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企业的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
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将从严控制,并对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经贸局(市节能办)要加强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落实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相应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工作机制,要经常性地督促企业搞好节能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原始记录、台账,确保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市经贸、统计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经贸局(市节能办)具体负责解释。
附:1.各镇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千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3.百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4.市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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