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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63/2009-0003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广发[2009]14号
发布机构:
市广电局
产生日期:
2009-07-30
发布日期:
2009-08-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广电局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六项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溧阳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溧广发[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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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中心、广电站: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经研究决定,现将《溧阳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广播电视局
二〇0九年七月三十日
二
溧阳市广播电视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和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广电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条 本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局将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
.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2
.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
.广电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
.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5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
.“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
2
.政府公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3
.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4
.公开服务热线;
5
.新闻发布会;
6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务信息,本局将在信息形成后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公开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溧阳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溧阳市
广播电视
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www.liy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溧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信息分类:
政府十二类;政府部门五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等内容。
(二)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溧阳市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陈 涛
地址:
溧阳市昆仑北路25号
电话:
0519-87306915
传真:
0519-87306928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
www.liyang.gov.cn
。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本《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
、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
、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
、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受理机关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回执
↓
↓ ↓
受理机关当场答复 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经批准延长15
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个工作日内答复
↓ ↓ ↓
↓
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 ↓
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可以公开→当场签收
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溧阳市广播电视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专门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机关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专门人员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溧阳市广播电视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方式向本局提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四条 本局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本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本局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决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本局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本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溧阳市广播电视局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使本局各科室、部门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科室、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室、部门,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后组织实施;
(二)领导小组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部门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部门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部门。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溧阳市广播电视局
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科室、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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