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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许可公示内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20/2009-0000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交发[2009]11号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产生日期:
2009-03-02
发布日期:
2009-03-0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交通行政许可公示内容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许可公示内容的通知
溧交发[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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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规范交通行政许可行为,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联合发文公示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结合省、市、县交通部门权限划分及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就我局及各行业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主体以及条件和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全面整理和规范。现将交通系统公路、建设、航道、港口、海事、运管等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印发给你们,并就具体做好交通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交通许可公示内容的统一规定
本通知公布的交通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是由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研究审定,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具有许可审查和决定权限,由我局及所属各行业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本通知内容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网上公示。
各单位及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示内容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许可条件以及提交的材料,不得违反许可程序和收费规定,严格落实许可承诺期限,认真执行“许可进中心”制度和规定,除海事许可项目外,其余许可项目必须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办理。
二、全面推行使用新的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各单位应积极宣传、推行使用规范的各类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以从省交通厅网站
直接下载或到局法规科拷贝电子文本),组织印制空白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并在许可窗口向许可申请人免费提供,实行网上公示的单位应尽可能提供网上下载服务,以充分体现便民和效率原则。
许可申请人自制的申请书与本通知所附申请书格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以申请人未使用交通部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拒收许可申请。
三、切实加强交通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要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规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与交通窗口的沟通和协调,强化业务指导和培训,切实提高许可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和办件质量。
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及交通窗口原已公示的交通行政许可的内容,应按新内容进行调整后重新公示。
附:溧阳市交通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
:
行政许可 项目 公示 通知
抄送:常州市交通局,市政府法制办。
溧阳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日印发
共印15份
溧阳市交通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
序号
许可
事项
许可
依据
许可
主体
许可
条件
提交
材料目录
许可
程序
许可期限
其他
事项
示范文本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
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许可主体为各级法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国、省道及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的主体为: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南京市辖区内少数路段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暂仍维持现状
(2)国、省道路政许可一般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以下五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①超限运输车辆跨省辖市确需行驶公路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②国、省道因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③一次砍伐国、省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数量超过10立方米或者200株的;④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⑤国、省道改线的。
县乡道的路政许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
5、使公路改线的,应当符合公路规划;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6、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
使公路改线的,具有改线方案与图纸、安全保障措施;
5、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8个工作日
影响交通安全的需经公安机关同意。
申请表(占用、挖掘公路)、
申请表(使公路改线)、
2
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等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1、确需穿越、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杆线、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符合公路规划;
5、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1、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施工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
5、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当提交公路路产损失补偿方案。
8个工作日
影响交通安全的需经公安机关同意。
申请表(穿、跨越公路)
申请表(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设施)
3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二款
1、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符合公路规划;
4、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影响公路路基稳定、边沟排水等;
5、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1、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施工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工程简介、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具体作业地点、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包括平面、断面图纸);
5、涉及路产损害的,还应当提交补偿方案文本。
8个工作日
申请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
4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设置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设置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设置用途、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时间与期限、该标志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
3、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距隔离栅或公路边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使用期限、标志版面内容、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5、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
6、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8个工作日
申请表(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
5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许可主体为各级法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国、省道及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的主体为: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南京市辖区内少数路段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暂仍维持现状
(2)国、省道路政许可一般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以下五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①超限运输车辆跨省辖市确需行驶公路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②国、省道因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③一次砍伐国、省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数量超过10立方米或者200株的;④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⑤国、省道改线的。
县乡道的路政许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1、确需更新砍伐并有更新砍伐计划;
2、有切实可行的更新计划、补植措施;
3、符合公路技术规范要求;
4、更新砍伐、补植时有可行的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
1、更新砍伐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更新砍伐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拟更新砍伐的树木种类和数量、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时间、期限);
3、更新计划、补植措施的相关资料;
4、具有更新砍伐、补植时的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资料。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勘查、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8个工作日
申请表(更新、砍伐公路树木)
6
铁轮车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
《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2、短距离行驶;
3、有有效防护措施;
4、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1、车主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行驶线路、距离);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防护措施方案;
5、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有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8个工作日
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申请表(铁轮车等行驶公路)
7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公路法》第五十五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五条
1、确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2、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3、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4、与公路搭接路段的一百米以内的路面必须采取硬化措施;
5、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6、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7、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时间与期限、相关的管理与养护主体);
3、有关批准文件;
4、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措施、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相应的硬化措施);
5、设计图纸文本;
6、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有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8个工作日
1、公安部门批准;
2属于收费公路的,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意见。
申请表(设置平交道口)
8
扩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符合公路规划;
2、属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原因被划入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3、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拥有合法有效的批准手续;
4、扩建时原建筑物与公路的间距不得缩小,且不得扩大占用建筑控制区内的面积。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原建筑物的所有人、形成时间、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面积、扩建理由,拟扩建的基本情况包括拟扩建的规模、面积);
3、原建筑物、构筑物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材料;扩建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具有相关批准材料;
4、原建筑物、构筑物及扩建后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建筑控制区内的平面图(含四至距离)。
8个工作日
申请表(扩建原有建筑物)
9
因施工需分流或中断交通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
1、因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需要分流或中断交通;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
4、施工期间为非重大节日、抗洪抢险期间;
5、有可行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与交通组织方案。
1、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施工时间与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现场交通控制图、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现场执勤人员名单);
涉及分流的,提供分流线路名称、分流时段、分流时拟采取的保障措施等资料。
即办件
报公安机关批准
申请表(分流、中断交通)
10
公路建设
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1.省政府确定的公路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以外的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国、省道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乡、村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1、申请表
2、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3、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4、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5、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6、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7、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8、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9、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勘查、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即办件
涉及其他部门许可的,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路建设施工许可申请表》
11
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临河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趸船、船坞、滑道、装卸设施、航道交叉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1)在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设置甲类设施,经设区的市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建设或设置乙类设施,经县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2)在五、六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设置甲类、乙类设施,经县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3)在七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设置甲类、乙类设施,由县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4)在等外级航道上建设桥梁,由县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注:甲类设施指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乙类设施指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趸船、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1.确需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2.符合航道规划、《内河通航标准》、《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降低航道通航条件,并符合《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3.已履行相关工程项目批准手续(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除外);
4.具有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
5.具有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和措施;
6.在限制性航道上,建设桥梁应当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书(表):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岸别)、涉及通航标准的技术尺度等;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
4.码头、水上服务区:平面位置图、护岸结构图、航道平面图、航道断面图、码头断面图;取排水口:平面位置图、航道断面图、取排水设计横向流速;航道交叉口:航道平面图及航道交叉口的位置、航道断面图、专用航道断面图、专用航道护岸断面图;船坞、滑道、驳岸、护坡、栈桥、趸船及装卸设施:航道平面图(设施位置);
5.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方案;
6.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
7.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航道机构核查后报上级航道机构决定的,下级航道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查完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8个工作日
涉及其他部门许可的,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码头、水上服务区等许可申请表
2.取排水口、装卸设施、航道交叉口等设施许可申请表
跨河桥梁、渡槽、缆线、管道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书(表):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跨径、通航净空、墩桩承台高程等;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
4.航道平面(设施的位置)图、断面图;
5.立面图;
6.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方案;
7.桥梁、管道、渡槽净高提示牌、桥(管道、渡槽)名牌、(非一跨过河的桥梁)桥涵标设置、维护、管理方案;
8.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包括施工期间桥区、管道、渡槽临时航标设置、维护、管理方案);
9.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
10.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
1.桥梁许可申请表
2.架空管道、渡槽许可申请表
3.架空缆线许可申请表
过河缆线、管道、隧道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书(表)(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涉及通航标准的技术尺度等);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
4.作业具体地点的航道平面图、埋设过河缆线、管道、隧道的航道断面图、过河缆线、管道、隧道立面图;
5.专用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方案;
6.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
7.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
8.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
1.过河缆线、管道、隧道许可申请表
12
建设港口设施或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 十三条、《江苏省港口条例》第 十三条
1.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经省交通部门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宏观调控部门审批;
2.申请使用沿海以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报省交通部门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3.申请使用内河五级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4.申请使用内河其他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1.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2.符合港口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3.建设规模合理,符合港口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4.符合水利、海洋、航道、海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项目工程可行性报告;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根据许可条件和程序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根据需要依法组织招标等;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6、送达
1.属于设区的市、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属于省交通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自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省交通部门应当自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报送审批。
4.需要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8个工作日
1.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调控部门批准的项目涉及使用港口岸线的,投资主管部门在上报前,应当征求同级港口管理部门意见。
2.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审批机关应当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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