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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20/2009-0002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交发[2009]55号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产生日期:
2009-12-30
发布日期:
2009-12-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印发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
关于印发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溧交发[200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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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溧阳市交通局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
:
信息公开 制度 通知
溧阳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35份
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发布及时,资料真实。
三、工作职责
(一)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上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局各科室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整理;
(二)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向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相关信息,必须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工作要求;
(三)上报的信息可以提交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档。
四、工作程序与时限
(一)本单位需网上发布的内容,应及时报送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二)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科室上报信息及时进行审核。一般内容在2-3日内审核完毕,紧急内容在1日内审核完毕或依紧急内容具体时限要求确定;
(三)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内容,由专人负责及时在网上发布,一般内容在2日内上网发布,紧急内容在1日内上网发布。
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www.liy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溧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信息分类:
政府十二类;政府部门五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等内容。
(二)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溧阳市交通局办公室 史荣彬
地址:燕山中路18号
电话:87268128
传真:87268111
电子邮箱:
jtj7268128@sina.com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
www.liyang.gov.cn
。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本《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受理机关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回执
↓
↓ ↓
受理机关当场答复 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经批准延长15
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个工作日内答复
↓ ↓ ↓
↓
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 ↓
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可以公开→当场签收
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安排生活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如果对这部分信息也采取主动公开方式,势必增加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确立了这项重要制度。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三、答复申请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往往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对申请人而言,得到政府信息越早越好。因此,他们对行政机关答复申请的时限、办事效率也有较高的要求。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要符合高效的原则来看,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一般时限不宜过长。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目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作出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结果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子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说明:按照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由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从权利归属上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所有,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经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如果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
根据便民原则,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从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上而言,首先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尽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
六、特别规定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填写《保密范围和密级不明确事项申报表》,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交通局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负责保密审查的人员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机关各科室、基层各单位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基层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基层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局办公室部署;
(二)局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各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各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各单位。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溧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和基层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政府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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