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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农发[2009]56号
局各相关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溧阳市政府关于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溧政发[2009]1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林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溧阳市依法行政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溧法(200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林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溧阳市农林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农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溧阳市农林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效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林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林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均适用和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自主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 农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要全面、客观、真实和准确地查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且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违法情节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发展、因果关系及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主观方面包括当事人的目的、动机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空间、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因素。 第六条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相当)。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种以上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以及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应当遵循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高的法律优先适用;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新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遵循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同一处罚种类。 第九条 农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定原则。农林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限范围内行使; (二)公平公正原则。农林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优待或歧视; (三)合理原则。农林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授权的根本目的,全面考虑、衡量相关因素,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在合理的处罚幅度内对不同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农林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重罚;对积极配合、主动认错的初次违法的应从轻处罚,对经教育无效、漠视法律的多次违法的应从重处罚; (五)公开告知原则。农林行政机关在作出裁量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并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六)执法责任原则。农林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对违法或者严重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五)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各个档次处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以下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初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不予处罚是指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顶风作案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 (五)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 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六)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农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 (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八)多个当事人合谋违法、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合谋串通提供虚假证据的; (九)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各个档次处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适用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和接近上限的罚款数额。 第十三条 行政罚款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按执法实际划分为低幅度罚款、中幅度罚款、高幅度罚款三个层次。 第十四条 对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当事人,所作的行政罚款一般选择中幅度范围实施处罚;如果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对当事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等其它种类的行政处罚,行政罚款可在低幅度范围实施。 第十五条 对具备依法应从轻处罚情形的,可选择低幅度范围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行为可选择高幅度范围的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农林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评查和执法检查中,应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八条 农林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各执法科室应将涉及到的执法依据和程序上墙公示,对外公开,充分提高农林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农林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力度。 第十九条 农林行政处罚应当遵守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农林重大违法案件是指农林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拟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的处罚决定的案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分管领导或执法科站相关人员汇报案情,并提出集体讨论的事项,局领导对提议的讨论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决定,政策法规科制作会议纪要,行政处罚决定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条 农林行政处罚应遵守审核监督机制。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全局农林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内部审核监督,同时农林行政执法还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等外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林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 第二十二条 农林行政机关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溧阳市农林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