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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农发[2009]57号
局有关科站: 为进一步规范农林行政处罚行为,现将《溧阳市农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溧阳市农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溧阳市法制办。附件: 溧阳市农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止处罚中畸轻畸重的情况发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条款,结合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 违法情节的界定 第二条 违法情节一般的情形如下: 1、非主观故意; 2、首次被发现应受到行政处罚的; 3、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并积极整改的;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5、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较轻微的。 第三条 违法情节中等的情形如下: 1、二年内曾因违法被处罚又被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 2、被指出违法行为后态度不端正,不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规定和要求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4、对执法人员及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采取回避、隐瞒、欺骗等手段的; 5、违法行为造成了较严重影响或后果。 第四条 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 1、主观故意的; 2、一年内曾因违法被处罚又被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 3、违法数量、金额较大的; 4、谩骂、围攻、殴打执法人员、诬告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 5、对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合法要求拒不执行的; 6、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三章 农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附表一)。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附表二)。 第七条 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附表三)。 第八条 畜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附表四)。 第九条 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附表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标准仅对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的罚款数额进行分类细化,以规范界定自由裁量权限,并不免除规定的其他处罚和相关义务、责任。同时,本标准未涉及到的处罚事项仍从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罚款数额上具有可比性的条款,原则上应比照本标准相关罚款幅度执行。 第十一条 今后涉及罚款类的处罚,本标准已予明确的,一律依本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法律规范对责令改正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实施时根据执法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一般为15日。 第十三条 罚没款数额二万元以上情节复杂或属重大农林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二万元以下由局分管负责人直接签发。 第十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