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溧阳市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等七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溧阳市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溧阳市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溧阳市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4、溧阳市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5、溧阳市农林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6、溧阳市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7、溧阳市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特此通知。
溧阳市农林局
2013年5月14日
附件1:
溧阳市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溧阳市农林局各行政科室及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局各单位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府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溧阳市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局各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局各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农林局主要工作职能,内设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服务承诺,局领导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局属事业单位工作职责,联系电话。
(三)有农林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农林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法定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手续、办理结果、收费标准和前置条件等。
(五)全市农林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贯彻实施国家农林政策以及技术创新和改革改制等重大事项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
(六)突发疫情通告,食品安全监督情况,行政许可和行业监管情况。
(七)行政预算和专项资金安排和执行情况
(八)行政举报、信访投诉的地点、联系方式、办理结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结果等。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政府承诺事项的办理及完成情况。
(九)依法废止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十)局机关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局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二)所属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三)本系统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四)本系统年度奖惩情况;
(五)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本系统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向机关内部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关工作规则;
(二)机关管理制度;
(三)机关干部任用程序及结果;
(四)年度考核、评优、表彰奖励情况;
(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六)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在农林局网站上予以公开;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在农林系统或机关内部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再作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认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公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15日内审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禁止公开的内容,决定公开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以下程序:
(一)局行政科室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二)信息拥有单位在将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前应对照国家保密局有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对社会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公开,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四)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公开;
(五)信息拥有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对审核后的信息予以公开;
(六)信息拥有单位通过一定渠道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信息拥有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五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信息拥有单位未主动履行第七条、第八条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局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溧阳市农林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 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溧阳市农林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监督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溧阳市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溧阳市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和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周来新
成员:徐和平 宗 兴 李凤琪 蒋孝松 李建卫
王坚强 杨 清 蒋锦华 荆和平 狄志钢
范柏松 吴忠忠 狄田荣 薛贵收
附件3:
溧阳市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溧阳市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www.liy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溧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信息分类:
政府十二类;政府部门五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等内容。
(二)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地址: 溧城镇南环路18号
电话: 0519-87269333
传真: 0519-87269341
电子邮箱:lynl9333@163.com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liyang.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本《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关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回执
↓ ↓
受理机关当场答复 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经批准延长15
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个工作日内答复
↓ ↓ ↓
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可以公开→当场签收
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4:
溧阳市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时不被泄露,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调查处理泄密事件。
第六条 应依据《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据,并报市保密局备案。
第七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本单位专业保密审查人员和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进行审查确定。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经本单位正式授权,才能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保密审查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溧阳市农林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向公开义务人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根据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