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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索 引 号:014143467/2009-0001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审发〔2009〕12号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产生日期:2009-04-15 发布日期:2009-04-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溧审发〔20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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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提升审计执法水平,经研究决定,现将《溧阳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试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审计 行政 执法 通知                                  
 抄送:市法制办。                                 
 溧阳市审计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5日印发 
 

溧阳市(试行)

 

罚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一、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处以3—5万元罚款。

二、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且拒不改正的,处以2—3万元罚款。

三、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且拒不改正的,处以0.5—2万元罚款。

四、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5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金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5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4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4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3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2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金额在2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1万元的罚款。

六、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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