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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卫生局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
索 引 号:014143555/2009-0007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2009-03-04 发布日期:2009-03-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卫生局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
溧阳市卫生局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二、公共场所卫生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1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卫生许可证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第(五)项第4目
给予警告,罚款200至3000元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1个月内
罚款200至400元。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3个月内
罚款400至800元。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3个月以上
罚款800至1000元。
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
罚款1000至1500元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4目、第(六)项第1目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卫生许可证
罚款400至1500元。
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
罚款800至3000元
2
违反健康证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第(二)项第3目、第(三)项第1目、
警告,罚款20至400元
未取得健康证
警告,罚款100至200元
未取得健康证,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
罚款200至400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2目、第(四)项第1目
罚款100至800元
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罚款100至400元,
上述患者不调离,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罚款400至800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2目、第(五)项第1目、第2目
罚款200至1500元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健康
证
罚款200至800元。
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
罚款400至1500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处以7天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90天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以上分别经两次罚款仍无改进者
处以7天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90天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3
从业人员培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1目、第(二)项第1目、第(三)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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