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应用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智能问答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魅力溧阳
  • 政民互动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服务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关于下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16/2009-0005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人口计生[2009]32号 发布机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产生日期:2009-08-04 发布日期:2009-08-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经研究,决定制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内容涉及10大类49项违法行为处罚,并下发
关于下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溧人口计生[2009]32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镇计生办,市计生指导站,局各科室: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为避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行政处罚随意性过大、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公正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根据《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溧政发[2009]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内容涉及10大类49项违法行为处罚,并下发给你们,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进“阳光计生”。
附: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0九年八月四日        
 
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1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假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出5000元不足1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以此类推,不超过最高倍数。
 
2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以此类推,不超过最高倍数。
 
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3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3倍罚款。
 
4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查实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给予警告。
 
第2次查实且有上述情形的
处300元以下罚款。
 
3次以上查实且有上述情形的
处500元罚款。
 
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5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拒绝接受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
发生2次以上拒绝接受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发现招用人员违法怀孕未及时报告,但未造成违法生育行为发生的。
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下罚款。
发现招用人员违法怀孕6个月以上未报告,造成违法生育行为发生的。
给予警告,处500元-1000元的罚款。
6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第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2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25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30000元罚款。
 
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处6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8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2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处2倍罚款。
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3倍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处4倍罚款。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
处5倍罚款。
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由溧阳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处6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8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2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处2倍罚款。
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处3倍罚款。
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4倍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处5倍罚款。
 
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9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所收费用100以下的
处2倍罚款。
所收费用100以上1000元以下的
处3倍罚款。
所收费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处4倍罚款。
所收费用2000元以上的
处5倍罚款。
10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处2倍罚款。
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处3倍罚款。
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4倍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处5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处6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8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2万元罚款。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政府  苏ICP备17003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8102000256号  网站标识码:3204810031
网站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