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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市人口计生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16/2009-0004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人口计生〔2009〕31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2009-08-04 发布日期:2009-08-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经研究,决定调整市人口计生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各项工作制度,以保证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顺利落
关于调整市人口计生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溧人口计生〔2009〕31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关于调整市人口计生局政府信息公开
领导小组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计生指导站,局各科室:
   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市人口计生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各项工作制度,以保证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顺利落实。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一)人员组成
    组 长:蒋海清
    副组长:金富才 陈云芳  丛瑞娟  张玲娣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总体规划、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文件的审核。
   2、负责推进、指导、组织、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人口计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其职责
    (一)人员组成
    主 任:金富才
    成  员:史益颖 谢逸娣  吴圣芳 张春仙  晏俊  芮晓军  管丽静  黄磊 李琳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组织编写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工作简报等。
   4、具体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更新溧阳市政府网及人口计生局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
   5、负责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6、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审查。
   7、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的归集与监督审议工作。
   8、履行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3、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4、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5、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6、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九年八月四日
 
 
 
 
 
 
 
 
 
 
 
 
 
 
 
 
 
 
 
 
附件1:  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www.liy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溧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信息分类:
政府十二类;政府部门五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等内容。
    (二)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地址:溧阳市南环路18号市政府大楼东侧四楼
电话:0519-87269249  
传真:0519-87269355
电子邮箱:shiyiying1114@sina.com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liyang.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本《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受理机关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回执
↓
       ↓               ↓
受理机关当场答复 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经批准延长15
             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个工作日内答复
↓                 ↓                 ↓
↓
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               ↓
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可以公开→当场签收
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2:溧阳市人口计生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市人口计生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务公示栏、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机关制定的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机关设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本机关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溧阳市人口计生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溧阳市人口计生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政务信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监察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溧阳市人口计生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局监察室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溧阳市人口计生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使本机关各处室深入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机关各处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该做到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有效,公开形式多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处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处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处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处室。
    第十条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6:溧阳人口计生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时不被泄露,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及下属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各科、所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组织开展对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调查处理泄密事件。
  第六条 应依据《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据,并报市保密局备案。
  第七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本机关内设机构信息提供人员、本机关专业保密审查人员和分管领导负责。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进行审查确定。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收到需审查政府信息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逾期既不予以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政府信息的人员负责上述程序的形式审查。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经本机关正式授权,才能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内容。
  第十条 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局保密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应的保密审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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