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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技人员执业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09-0001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2009〕18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09-03-12
发布日期:
2009-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进一步规范卫技人员执业行为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技人员执业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
溧卫〔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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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一步规范卫技人员执业行为有规定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技人员执业行为,加强管理,提高卫技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卫技人员执业行为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 参加全国卫生执业资格(职称)考试不合格人员:
(一)2007年10月前经考试录入卫生系统的卫技人员,2008年参加全国卫生执业资格(职称)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允许2009年参加一次全国卫生执业资格(职称)考试,不合格者待岗一年,其待岗期间只享受社会最低保障生活费,在待岗期间参加全国卫生执业资格(职称)考试仍不合格者作辞退处理。
(二)2007年10月以后新进卫技人员连续两次参加全国卫生执业资格(职称)考试不合格者直接退回市人才服务中心。
二、从事病理、麻醉、放射、心电、超声、检验的工作人员应由具备相关资质人员担任:
病理科必须具有病理专业临床执业医师或由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或兼任;麻醉科必须具有麻醉专业执业医师或由具备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业范围外科专业)的人员担任或兼任;放射科担任诊断和出具诊断报告的必须由具有放射专业执业医师或由具备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或兼任,放射技师(士)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只能从事放射技术操作工作,不具备诊断和发诊断报告的资格;心电、超声科担任诊断和出具诊断报告的必须由具备医学影像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担任,心电可由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业范围内科专业)兼任,心电、超声技师(士)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只能从事技术操作工作,不能出具诊断报告;检验专业必须由取得检验职称人员担任。
二级医院担任诊断和出具诊断报告工作人员必须由执业医师担任,严格按照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从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中选派,在2011年前调整到位。否则,市卫生局将责令其关闭该科室。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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