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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核补二○○七年学历补偿教育取得正规学历的在职人员学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09-0002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2009〕27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09-03-17
发布日期:
2009-03-2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核补二○○七年学历补偿教育取得正规学历的在职人员学费
关于核补二○○七年学历补偿教育取得正规学历的在职人员学费的通知
溧卫〔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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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卫生技术人员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根据《溧阳市卫生系统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实施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经单位批准,凡参加成人教育或自学考试的在职卫生人员,与单位签订合同,在完成高一层次学历补偿教育并取得国家教委认可的毕业证后,学费由个人、用人单位、卫生局各承担三分之一(不得重复报销)。经严格审核,我市二○○七年共有63人获取国家教委认可的毕业证书,现将学历补偿经费核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教财[2007]33号)收费标准规定,我局将学历补偿教育相关学费核补标准调整为:
办学形式
专业类别
专科核补标准
本科核补标准
学士学位核补标准
硕士核补标准
一、全脱产
医科类
3700
4000
4400
6400
理工类
3300
3600
3800
5900
文科类
3100
3400
3500
5500
二、半脱产(含业余班、夜大、函授)
医科类
2200
2500
2900
4900
理工类
1900
2200
2400
4400
文科类
1700
2000
2100
4100
三、自学考试
医科类
1200
1500
1900
理工类
900
1200
1400
文科类
700
1000
1100
二、参加各种研究生班、研修班等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一律不予报销。只有本系统在职在编人员获取国家教委承认的学历文凭,方可按规定核补学费,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三、各单位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获得学历补偿教育的人员名单表(加盖公章)、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学历证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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