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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产前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09-0003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2009〕60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09-05-05
发布日期:
2009-05-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产前筛查实施方案》的内容
关于印发《溧阳市产前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溧卫〔20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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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卫生院(医院)、局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十一五”妇幼发展规划,促进优生优育,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做好我市产前筛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溧阳市产前筛查实施方案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溧阳市产前筛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十一五”妇幼发展规划,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江苏省产前诊断(筛查)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及意义
产前筛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对孕妇进行的可能怀有某些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风险筛查,以便对高风险孕妇进一步明确诊断,达到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同时也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干预措施之一。
二、产前筛查的业务范围
1.与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产前咨询;
2.以35周岁以下怀孕15~20周的孕妇为对象,针对21-三体综合征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进行筛查;
3.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知识的普及;
4.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三、产前筛查组织管理
(一)溧阳市产前筛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潘志军(溧阳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周豪军(溧阳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
刘洪喜(溧阳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成 员:秦卫英 万丽君 马忠平 彭继红 王建华 朱志军
下设溧阳市产前筛查工作管理办公室(秦卫英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产前筛查网络
一级网络——提供孕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级网络——溧阳市产前筛查中心
三级网络——常州市妇幼保健院等上一级产前筛查中心
溧阳市产前筛查中心设置在溧阳市妇幼保健院。
(三)质量管理
1、溧阳市妇幼保健院不定期对提供孕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有关产前筛查的业务指导及动态质量控制。
2、溧阳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对血液标本采集、保存、递送等环节实施质量控制,按照质量标准进行考评。
3、提供孕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遵守知情选择原则,每一例孕妇均要签署知情同意书,选择“是”或“否”愿意接受产前筛查。
4、采血单位要严格按照“产前筛查血清样本采集、保存及递送常规”的要求操作。
5、产前筛查实验室检测应严格执行《江苏省产前诊断(筛查)质量控制标准(试行)》。
四、产前筛查运作规范
(一)产前筛查操作要求
1.进行产前咨询与健康教育:对在门诊进行产前检查的35周岁以下怀孕15~20周的孕妇进行产前咨询,普及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知识,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向产妇提供产前筛查信息,告知其产前筛查的目的意义,让孕妇了解产前筛查技术的风险性、复杂性,充分理解产前筛查是筛查实验,不是确诊实验,产前筛查结果存在假阳性和假阴性的可能。
2.产妇申请产前筛查和签订知情同意书:充分宣教告知后,每一位产妇应在知情选择和自愿的原则下签署《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明确表明产妇本人的意愿,“是”或“否”愿意选择产前筛查。如果自愿选择产前筛查检测的,则由产妇完整、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医生填写《产前筛查申请单》,最后产妇在申请单上签名,以示产妇本人自愿申请产前筛查检测。
3.填写《产前筛查申请单》要求:申请单应详细全面地填写以下内容: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出生日期、体重、种族背景、末次月经日期、单胎或多胎妊娠、是否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采样日期、等等。以上内容与筛查结果密切相关,不可误填、漏填。对月经周期不稳定或不规则的孕妇,则需通过B超来确定孕周。
(二)产前筛查血清标本的采集、保存及递送常规
1.标本采集:用真空采血管抽取孕妇空腹静脉血不少于2ml,确保标本不溶血。在采血试管上标明姓名和编号,姓名和编号必须要与《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产前筛查申请单》、化验单编号一致。
2.标本保存:将采血试管离心后,冷冻保存。
3.标本递送:标本置于冰盒中呈冷冻状态运送。所有采血单位于每周三或周四将血清标本送至溧阳市妇幼保健院。
4.标本交接:采血单位人员将标本、《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产前筛查申请单》(申请单背面附贴收费发票附联)送到溧阳市妇幼保健院检验科。实验室接收人员认真检查核对标本数目、姓名、编号及标本质量。验收合格的标本、《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及《产前筛查申请单》签字接收;不合格者退回,重新采血、填单。
(三)产前筛查实验室检测
1.标本验收合格后重新编号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2.检测方法:化学发光法。
3.血清标记物:甲胎蛋白(AFP)、绒毛膜促性腺激素(Freeβ-HCG)、雌三醇(μ-E
3
)。
(四)检测结果反馈及跟踪随访
溧阳市妇幼保健院收到血清标本后一般在10天内出具筛查检测结果。
筛查为低风险结果时,由溧阳市妇幼保健院在10~15天内将报告反馈给采血单位,再由采血单位交付受检孕妇。
筛查为高风险结果时,由溧阳市妇幼保健院直接通过电话召回受检孕妇,并提供产前咨询,建议其到上级机构进行产前诊断等进一步的诊治。采血单位应协助做好高风险产妇的召回工作。
高风险产妇的跟踪随访,由溧阳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完成,采血单位应配合做好协助工作。
(五)产前筛查申请单、知情同意书及登记本的保管
《产前筛查申请单》、《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和《溧阳市产前筛查登记本》等保管期限为三年,《产前筛查申请单》和《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由溧阳市妇幼保健院负责保管,《溧阳市产前筛查登记本》等各种登记本由采血单位负责保管。
五、产前筛查费用
按照江苏省医疗服务收费的规定,产前筛查费用每例193.4元,其中,检测项目(AFP、β-HCG、μ-E
3
)收费190元,材料费1.8元,静脉采血费1.6元。筛查费用由采血单位负责向申请产前筛查的孕妇收取,并定期与溧阳市妇幼保健院(溧阳市产前筛查中心)进行结算。
产前筛查检测项目(AFP、β-HCG、μ-E
3
)列属溧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范围。
六、各级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产前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网络建设、协调和监督。
(二)溧阳市妇幼保健院(溧阳市产前筛查中心)职责
1.负责产前筛查的临床技术服务、网络管理、信息档案管理及实验报告的反馈。负责对采血单位进行定期考核及质量控制,定期公布产前筛查质控信息。
2.负责提供产前筛查的技术咨询、血清标本实验室检测等技术服务。实施产前筛查的实验操作和记录,准确、及时出具实验报告。
3.向采血单位通报筛查检测情况。接受对产前筛查结果异常者的咨询,建议其向上级机构转诊。对经筛查为高风险者进行跟踪随访。建立健全相关技术档案。
4.收集、统计和分析全市产前筛查技术资料,尤其是高风险产妇经上级机构产前诊断确诊病例的资料,并提出干预措施。定期向上级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5.承担对全市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对采血单位的业务指导。
(三)采血单位职责
1、提供产前筛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产前检查和产前筛查时,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预防先天性缺陷、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2、依法开展产前筛查工作,严格执行“产前筛查血清样本采集、保存及递送常规”。
3、接受溧阳市妇幼保健院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信息管理和工作检查。
4、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专职医生进行产前筛查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做到知情选择,并在采血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5、将筛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孕妇,配合溧阳市妇幼保健院做好可疑病例的召回、追踪和随访工作。
6、做好产前筛查病例相关资料的登记、收集、汇总、上报,并对有关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定期自查。
7、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按时与市产前筛查中心结算筛查费用,保证资金正常运转。
七、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9年1~3月
1、产前筛查检验设备的准备。
2、选派相关人员到外地区学习产前筛查先进经验和参加专业培训。
3、制定《产前筛查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
4、成立溧阳市产前筛查中心,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5、印制《产前筛查同意书》、宣传资料等。
(二)第二阶段(启动阶段):2009年4~5月
由市卫生局组织召开全市产前筛查工作动员暨培训大会。对溧阳地区孕期保健服务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产前筛查工作正式启动。
(三)第三阶段(实施阶段):2009年6月开始长期开展
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定期对产筛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采取多种形式对孕产妇及其家属进行孕产期产前筛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宣教率与知晓率。市卫生局将定期组织人员对产前筛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产前筛查率等指标列入各单位妇幼卫生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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