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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索 引 号:
014144291/2009-0003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安监[2009]29号
发布机构:
安监局
产生日期:
2009-05-04
发布日期:
2009-06-0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溧阳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的通
关于印发《溧阳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溧安监[2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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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溧阳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溧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的规定,认为在《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基础上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可以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具有《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由局分管领导、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领导、案件经办人员组成。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办人员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应首先交大队长审核;大队长审核后认为案件具有
三个裁量
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并且证据材料充分的,应当由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研究;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经研究后认为需要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形成书面意见后交由经办人员具体办理;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经研究后认为可以不予处罚或从重处罚及30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应上报安监局案件审查处理委员会审批。
(二)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查处理委员会(简称“案审委”)由局领导、办公室主任、法规科科长、安监科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长组成,负责对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小组上报的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及30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案审委”经研究后形成书面决定后交由案件经办人员具体办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小组和“案审委”应设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登记簿》,对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小组和“案审委”所讨论的案件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小组和“案审委”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七条
本制度由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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