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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四项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67/2009-0000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审发〔2009〕31号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产生日期:
2009-09-30
发布日期:
2009-10-0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溧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关于印发四项制度的通知
溧审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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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审发〔2009〕31号
关于《溧阳市审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府
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等
各科室:
现将我局《溧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
审计 信息 制度 通知
局内分送:局领导(4),有关科(2)。 .
溧阳市审计局办公室 2009年9月30日印发
溧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局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牵头协调和保密审查工作,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全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局重大决策;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四)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五)本局机构设置及职责;
(六)本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七)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及结果;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处于未决阶段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并行:
(一)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公告栏、相关电子屏等。
第三章 公开时限
第九条
依照《条例》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本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以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隐匿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投诉
第十四条
设立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投诉意见箱和电话,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投诉意见箱设在局办公大楼一楼(地址:溧阳市人民路140号,邮编:213300),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投诉电话设在局办公室(电话:0519—87285159)。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溧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到溧阳市审计局领取《溧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处理表》,也可以到溧阳市审计局门户网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电子版《溧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处理表》填写后,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网络等方式向本局提出。
第五条
本局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本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七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在溧阳市审计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处理专栏页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本局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决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条
本局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本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溧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内容、形式、时效、制度和效果等。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标准:
责任分工明确、配备专门信息员;公开范围全面、公开内容齐全、公开方式明确、公开程序实用、公开及时准确;公开效果明显、社会评议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排名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积极认真施行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评议好。
良好(70分—89分):认真施行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社会评议满意。
合格(60分—69分):施行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社会评议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没有施行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或者有违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且后果严重的行为,社会评议不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年终考评和季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年终考评40%,季度考评60%)。年终考评采取集中的方法,季度考评采取网站社会评议和随机检查的方法。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季度考评程序: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季度考评工作,季度考评采取社会评议和随机检查的方法。
(二)在溧阳审计网上建立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栏目,接受公众对考核对象政府信息公开满意度投票,投票内容主要包括:公众对该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满意、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是否满意、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处理是否满意。
(三)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受委托的群众代表检查组通过该平台对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情况进行监督评分。监督评分的主要内容有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重要信息的发布和更新是否及时准确;对公众的投诉受理是否及时等。
随机检查每季度进行三次集中数据采样,分别为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集中数据监督评分,其评分结果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终考评程序: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年终考评方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确定年终考评方案。
(二)考评对象根据考评方案,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方案,采取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考评小组根据各部门年季度考评和年终考评,综合算出年度考核结果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局年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局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做的好的科室给予通报表彰,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溧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务公开工作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办公室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发给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1、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
2、科室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科室。该科室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科室)和个人,应及时将纠正情况反馈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局纪检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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