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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食品流通许可与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特别是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流通实施许可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苏工商办〔2009〕162号《省工商局关于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常工商〔2009〕23号《常州工商局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本着整合资源、明确职责、便民高效的原则,现就有关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证程序。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坚持属地、便民原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各工商分局实施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与核发的具体办法为:(一)凡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食品流通许可证原则上由辖区工商分局统一受理、审核和发放。由申请人到辖区工商分局办证窗口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申领须知和申请表;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的,亦可到我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登记注册窗口领取申请须知和申请表。申请人在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至辖区工商分局,工商分局负责对申请材料预审,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二)凡属常州市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其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由辖区工商分局受理、审核,由消保科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三)具体操作流程: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时,初审人员通知经营户所属片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在核查表上签字,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后,符合条件的,将现场核查表交给初审人员,初审人员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情况表》签署受理、审核意见,交由分管分局长签字核准,由分局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发放许可证或准予许可通知书(加盖许可专用章)。
二、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2.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5.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7.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制度;8.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9.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10.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11.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三、明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在工商分局现有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食品流通许可和监督管理分局一把手负责制,要确定专人对食品流通经营户的主体准入、食品质量监管、证照管理特别是清理无证无照经营等实施统一管理。消保科、市场科等部门要对工商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管理和督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此页无正文)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工商 食品监管 许可证发放 意见抄 送: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市溧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一日印发校对:伏 曙 共印: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