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苏工商[2009]167号《关于印发<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常工商消[2009]4号《关于推进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常工商[2009]19号关于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有效规范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完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可追溯机制,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现就我市推进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做好全市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登记工作和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布置如下:一、加快推进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是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过程监管链条与可追溯体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一)各分局要掌握本辖区食品经营者的总体情况,对总代理、总经销及大型超市、商场、批发户等重点经营户要建立基本情况资料库。食品批发主体进货要严格索取和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销售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二)强化票证源头控制,实现零售经营者索票记帐的简便有效。各分局要指导督促辖区总代理(总经销)、批发户严格全面执行供货单制度,做到单货随行、单货一致。统一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由工商部门监制的供货单,保证年内的推行率达100%。(三)各分局要鼓励和督促辖区有条件的食品批发主体、大型商场、超市推广应用电子进货验收、购销台账和电子备案信息查询系统,为食品跟踪和追溯提供数据信息源,力争年内辖区大型超市、商场、批发商等重点食品经营户在应用电子进货检验记录率达40%。电子软件的开发、研究和安装,由省局统一负责。各分局7-8月份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确定建立电子备案信息系统经营单位名单。(四)食杂店全面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对批发主体提供统一供货单的,食杂店可按照要求建立进货台账资料夹存档保存;对没有统一供货单的,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索验相关票证,建立书式台账。要求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的覆盖率达100%。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各分局分别于8月和11月底前书面上报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二、认真落实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登记工作。为提高对龙头企业及批发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有效防止、控制和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省局制定了《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登记制度》。(一)凡是在本市范围内取得某种食品区域总经销(总代理)资格或其授权的分经销商,且从事该种食品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单位都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实行统一配送的连锁超市也一并进行备案登记)。(二)需要备案登记的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应向分局提供以下备案资料:1.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登记表;(见表一、表二)2.食品总经销(总代理)授权证明或区域经销(代理)协议书;3.本经销(代理)商的食品供应商或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对经销(代理)的食品标识中注有省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或相关荣誉的,应提交相关证明复印件;5.食品总经销(总代理)经营单位自身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证明。食品总经销(总代理)经营单位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各分局应做好如下登记工作:1.负责督促指导辖区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商按照要求提供备案资料,对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好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登记汇总表(见表三、表四),于7月22日前将备案资料和汇总表并报消保科。2.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窗口在受理食品经营者申请时,可要求食品总经销(总代理)按照要求提供备案资料,并将备案资料报消保科。三、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销售者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得到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分局要结合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明确职责要求。各分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把食品经营主体以及食品质量的准入关;依法加强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申诉举报;加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食品信用分类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加大对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合力。(三)明确整治重点。要充分运用《食品安全法》和《特别规定》赋予的法律手段,加大食品等产品案件查办力度。要健全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在集中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时,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把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检查、季节性食品专项执法检查、节日市场食品专项执法检查和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点,组织部署专项检查,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四)严格报告制度。各分局要与业务科加强信息沟通,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并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顿工作的全年总结、典型案例报消保科邮箱。
附:1.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登记表2.连锁超市备案登记表3.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登记汇总表4.连锁超市备案登记表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工商 食品监管 意见抄 送: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市溧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三日印发校对:伏 曙 共印:1份附1: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登记表经营单位 名称 经营地址 仓库地址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 名 联系电话 负责人(联络员) 联系电话 上级经销商(或生产企业) 名称 地址 电话 取得总经销(总代理)权食品品牌 取得总经销(总代理)权食品类别及品种 取得总经销(总代理)权时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取得总经销(总代理)权区域 经销(代理)的食品授权书 经销(代理)的食品检测报告情况 备案登记提供的材料 本单位对上述备案登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备案登记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申请备案登记时间: 年 月 日备案地工商分局(所)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县工商局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附2:连锁超市备案登记表申请备案登记超市 名称 经营地址 注册号 经营食品面积(m2)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食品负责人(联络员)姓名 联系电话 主要经营的食品品种 查验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情况 销售的食品检测报告情况 备案登记提供的材料 本单位对上述备案登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备案登记的超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申请备案登记时间: 年 月 日备案地工商分局(所)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县工商局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附3: 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登记汇总表上报单位: 上报时间: 填报人: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号 营业地址 仓库地址 法人代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品牌 类别及品种 代理食品辐射范围 上级经销商(或生产企业)名称 上级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注册号 备注 注:备案时还需提供本企业与上级经销商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食品总经销(总代理)授权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