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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药检所: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我局制定了《溧阳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溧阳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溧阳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溧阳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溧阳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政府信息公开 制度 通知 常州市溧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印发
溧阳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溧阳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工作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及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要有专门的经费支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一)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二)局机构设置、科室职能和管理权限;(三)局机关工作动态;(四)局机关人事信息;(五)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六)局机关规范性文件;(七)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八)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三)个人隐私;(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审计信息。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二)政府网站(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有关科室应当自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保密审查制度规定,填写保密审查单,经局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局办公室予以公开。分管领导签批的信息原件交局综合档案室存档。 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前,要与该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待双方确认后方可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本局有关科室应当在接到局办公室交办的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有关科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重大事项的公开应报局主要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科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中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相关科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纪检监察室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科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溧阳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请,经本局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向本局提出;公开权利人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四条本局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第五条 本局根据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以下内容:(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五)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第八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九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条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十一条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本局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局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本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本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三)违反保密规定的;(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溧阳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即拟公开信息科室、局保密审查员、分管局长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三、下列信息禁止发布: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六、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溧阳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局机关各科室。第四条 考核内容(一)制作本科室拟公开政府信息计划情况;(二)按时上报本科室制作或获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三)对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和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第八条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科室,由局机关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议较差的科室,按照《溧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溧阳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科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给当事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1、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 2、科室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科室。该科室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科室)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7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7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纪检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