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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全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8月13日以江苏省人民政府56号令发布,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其中特别规定了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必须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1.食品、酒、饮料;2.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3.日用化学品;4.儿童玩具;5.家用电器;6.化肥、农药。同时,印刷企业、销售企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为贯彻实施《办法》,使企业了解和熟悉《办法》相关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请各相关企业登陆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及时查阅和下载《办法》文本具体内容,并按《办法》规定执行。
2009年9月10日